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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源区无证养猪场被拆状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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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8-24 15:12
  • 编辑:admin
  •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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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海口晚报(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胡娜 黄叶华)23日上午9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系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水源保护区开养猪场被拆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吕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水源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在养殖过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上双方激辩法院择日宣判

  法庭上,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认为,涉案养猪场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猪场的生产经营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据介绍,2009年2月,海口市政府决定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吕某一直是在该保护区内建设养猪场,不符合海口市水环境面源污染专项治理污染源拆除及补偿方案,且吕某的养猪场至今未补办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被上诉人据此不予赔偿。

  而上诉人吕某则称,2006年开始经营涉案养猪场,当时国家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也无任何单位出面干涉其投资兴建养殖场;而海口市政府2010年才作出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吕某因此不服,认为被上诉人如果要拆除养猪场,就应当赔偿其对涉案养猪场已经投入的60多万元和其他损失共计70万元。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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