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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监督第一案 猪场状告高速路侵权纠纷一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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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1-30 09:50
  • 编辑:admin
  •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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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人大“2011监督第一案”——

  2011年年初,数千头猪开始了与一条40公里长、总投资20亿元高速公路的博弈:一家种猪养殖场称该条高速路对养殖场构成侵权,造成损失5000余万元。

  这条高速公路就是辽宁省大连境内的皮口至炮台高速公路(下称“皮炮高速公路”),于2011年10月28日正式通车。

  由于这场博弈还牵扯到25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参与其中,此案被辽宁省人大定为“2011监督第一案”。25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关注这场纠纷近一年时间,至今仍未有任何进展,其监督陷入困境。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关于这场纠纷最新的进展是,辽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于2012年1月4日做出了批示,“请交通厅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这是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第二次就此纠纷做出的批示,但至今未见实质性进展。

  侵权之诉:高速路距种猪场仅12米

  辽宁省畜牧局专家年检时发现,种猪场与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的最小距离为210米,与匝道的距离仅12米,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产生“侵权”争议的皮炮高速公路,2009年10月动工建设,2011年10月28日正式通车。

  据了解,由于高速公路与沿途一家种猪场的距离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因而引发侵权纠纷。

  “养猪和修路一样,也是为民生。修路造福一方但不能殃及一方。”事关生存和发展,“猪路战争”的引发者、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场长高英巍的言辞难免激烈。

  据高介绍,2007年,他们全家变卖了大连市内两处房产,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来到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二道岭,创办了以种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

  高英巍告诉记者:“2010年年初,高速公路修到种猪场门口,打击便接踵而来。”

  辽宁省畜牧局专家年检时发现,种猪场与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的最小距离为210米,与匝道的距离仅12米,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依法吊销了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猪场内所有的种猪、商品猪均不得再行销售。

  据了解,农业部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种畜禽场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一般饲养场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的规模化繁养已无可能,建成辽宁省最大现代化种畜养殖场的规划也成泡影了。”高英巍表示,不仅农业部每年发放的350万元养猪补贴灰飞烟灭,引进价值千万元的英国种猪的计划也随之破产。高出示的《辽宁省2011年种畜畜禽进口免税计划申请表》上标明,“预计进口种猪长白208头、大约克夏207头、杜约克85头”,表上盖有辽宁省畜牧兽医管理局公章。

  记者在现场看到,猪场一期工程的猪舍里仍有两千余头猪,而二期工程建设的15栋猪舍里空无一物,“原计划进口种猪放在这里。现在这猪舍已搁置了一年多。”高英巍表示。

  接下来专家的“诊断”让种猪场陷入更深层的困境。

  2011年5月17日,辽宁省畜牧兽医管理局派出3位专家赴现场调研后给出的建议是“整体搬迁”。理由如下:“皮炮高速公路距离该场太近。该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及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等都将成为病原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将通过物胶向场区传播,该场生猪发病风险极高。”

  普兰店农发局的鲍文龙表示普兰店是辽宁养猪大市,而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又是地区内屈指可数的养殖大户。一旦停产势必对该地区猪肉价格有影响。

  定责之争:先有养殖场还是先有高速路

  如果猪场建设在先,那么做环评的时候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忽略?如果高速公路建设在先,猪场又缘何发起这场申诉?

  有专业人士表示,只要确定了责任,这个纠纷判断起来并不复杂。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秦大军主任认为,如果养猪场建设在先,高速路建设在后,无论是依据《民法》还是《物权法》,高速公路建设部门都应该承担责任。

  说到“定责”,高英巍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倒是这条高速公路的合法性,“因为到目前为止,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下称“高建局”)并未出示国家的用地批复。”

  记者查阅了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告发现,皮炮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地批复”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开工建设的皮炮高速,接近完工才取得了国家的用地许可。

  这一疑问在2011年12月23日有了回应。高建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正面回应了关于“合法性”的质疑。

  “确切地说我们属于违规,不属于违法。”高建局征迁处处长杨小峰做了正式说明。

  高建局副局长周政补充说明:“国土部在下发用地批复之前给了我们一个处罚,进行了罚款。”至于罚款额度,她表示“记不清了”。

  “这是因为处于金融危机、国家推出4万亿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高建局监察处处长冯圣巍进一步解释,“省政府交给交通厅的任务是400亿元,只能启动预备项目来做拉动。皮炮高速就是‘十二五’的预备项目。”

  至此,到底是先有种猪场还是先有高速便成了这场纠纷的关键点。如果猪场建设在先,那么做环评的时候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忽略?如果高速公路建设在先,猪场又缘何发起这场申诉?对此,双方频频“举证”。

  “2009年9月30日环评报告获得辽宁省环保厅的批复。做环评时养猪场不在我们征地线内。”冯圣巍表示,2008年图上作业时拍摄的航拍图上并没有养猪场。在他出示的航拍图上,记者并未发现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的建筑物以及其他标记。

  高英巍向记者出示的则是国土部门出具的“卫星遥感检测变化图斑核查责任表”。这份编号为95号的图斑核查表上标明:原荒地现用于养猪用地。用地时间为2007年3月16日,总面积15.5亩(建筑物面积)。

  对于2007年养殖场到底建与没建,冯圣巍的疑惑点还在于:“对方只是说2007年签订用地协议,提供给我们的材料显示该养殖场注册时间是2009年3月30日。”

  高英巍提供的材料则表明,2007年9月6日普兰店市工商局为养殖场核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普兰店市英巍畜牧养殖场。该养殖场在2009年9月30日更名注册为“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

  而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党委书记刘迪对养猪场一期工程当时到底有没有种猪也表示怀疑。

  高英巍对此的回应是:“从2008年开始销售种猪、商品猪共31000余头这个数据,在当地畜牧部门均有记录,完全有据可查。”

  冯圣巍进一步提供实测数据,用以说明不能用双重标准来看待同一件事情,“种猪场建场选址时就没有遵从1000米的标准,距离202国道仅861米。”

  而高英巍表示,交通厅最初提供给他的数据显示,种猪场离202国道的距离是920米。种猪场离202公路与国家规定1000米的距离虽有误差但基本接近,而与皮炮高速的最小距离是12米,两者数据相差悬殊完全没有可比性。

  监督之困:无处落地遭遇“软着陆”

  找交通厅,交通厅说已经交给普兰店市政府;而普兰店市政府与种猪场的谈判经过三轮,基本是谈不拢的状态。

  “修建高速公路是大民生,但不能因为大民生就不顾小民生。”辽宁省人大代表王吉志表示,“毕竟这个种猪场还涉及上千的农村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连乃至沈阳地区的生猪和猪肉市场。”

  据了解,辽宁省人大代表于2011年3月开始介入对此事的调研。随着25名代表调研的深入,此案引起了辽宁省人大的高度重视,将其定为“2011监督第一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协调会、听证会以及实地考察,代表们呈报给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的材料也得到批复。

  “整个过程大概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与交通厅沟通,但效果不理想,交通厅认为先有路后有种猪场;第二阶段,上报省委,省委组织调研,交通厅承认对种猪场造成一定影响并竖起了隔音屏,但也没有突破性进展;第三阶段,普兰店市政府突然站出来承诺,愿意由地方政府对种猪场做出赔偿。”王吉志对记者形容监督过程是“一波三折”。

  有了普兰店市政府的承诺,应该已经看到事情得到解决的曙光。

  “实际上并非想象的那样。谈判对象的转移,我们的监督便无处落地了。找交通厅,交通厅说已经交给普兰店市政府;而普兰店市政府与种猪场的谈判经过三轮,基本是谈不拢的状态。” 王吉志表示,如此一来,前几个阶段的成果几乎被销蚀掉了,人大代表在双方的拉锯战中成了传声筒,监督陷入僵局。

  “我们遭遇了‘软着陆’。” 王吉志说,“再往下走很艰难。”

  “据我们了解,种猪场考虑到国家的困难,主动提出不要一分钱赔偿,只希望政府能够从农发行等金融单位协调一些支持农业的贷款,以帮助种猪场继续经营发展下去而不至于就此夭折。” 王吉志补充道。

  高英巍表示,仅仅是这个协调贷款的要求,普兰店市政府仍然迟迟不予以答复。

  记者与普兰店市谈判负责人、常务副市长宋振民电话联络多次均无人接听,发短信说明采访请求亦无回音。截至发稿前本报仍无法了解到普兰店市政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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