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生猪产品有问题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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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3-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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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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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停产并召回已上市的产品进行销毁。这个能够有效监控生猪产品安全的办法目前已经形成法律条文,记入《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呈报的4件地方性法规,涉及交通安全、城镇绿化和就业等。
质检结果记录保存两年
昆明市从2010年起,对主城区1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施了关闭,同时新规划布局了4家现代化大型屠宰企业,下一步还将逐步关闭一批县城的屠宰企业。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结合新形势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昆明市对原有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今后,生猪屠宰厂(场)将建立起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也就是,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检验结果上传至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同样为两年。
市场配专职检查人员
此外,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会在发现屠宰厂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立即要求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也要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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