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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发瘟遭扑杀58头生猪失踪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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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08-16 11:01
  • 编辑:本站编辑
  • 来源: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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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屠宰生猪突发疫情,兽医检验所对疑似病猪进行扑杀销毁。此后,1名生猪批发户不服,认为扑杀销毁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了胜诉。但该批发户认为,他另外的58头生猪在屠宰厂被封锁期间“失踪”未获受偿,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兽医检验所及肉联厂共同承担生猪丢失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这名批发户胜诉,可二审法院却改判不支持其赔偿诉求。

    病猪被扑杀 起诉获行政赔偿

    王敏是南宁市生猪批发个体户。为了获取相对便宜的收购价格,王敏不仅跑遍广西各市,而且经常往返贵州和云南两省收购生猪,然后将购得生猪运回南宁市一家肉联厂屠宰分厂检疫后屠宰。有了弟弟王华的协助,王敏的生猪批发生意一直做得很顺畅。

    2006年6月5日,王敏从贵州、云南两地共收购得251头生猪,一起运回到南宁市肉联厂的屠宰分厂。经过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下称兽医检验所)检验人员检疫并验收后,这251头猪被放进了选猪栏。第2天凌晨,这批生猪中的110头被宰杀。由于选猪栏要清场,王敏便将余下生猪赶到屠宰分厂免费提供的隔离栏和水塔脚猪栏这两个备用栏存放,并自行管理。

    天有不测风云。第4天18时许,兽医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发现隔离栏和水塔脚猪栏的生猪出现可疑疫情,随即通知王敏到场,并告知其不得将生猪屠宰或转移,但并未与王敏清点生猪数量。当日23时许,因检查出隔离栏和水塔脚猪栏中的84头生猪有重大动物疫病症状,兽医检验所通知肉联厂6月7日9时前不得将生猪转移。随后,兽医检验所委托肉联厂派员把守备用栏大门,非经兽医检验所许可,他人不得出入。

    6月7日9时至10时,兽医检验所组织相关人员对两个备用栏内的生猪进行了勘验,临床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或猪水泡病。相关人员对两个备用栏内的生猪分别抽样取证。当天9时55分至10时30分,兽医检验所对王敏的弟弟王华制作了询问笔录,王华承认王敏当时存放在隔离栏以及水塔脚猪栏内的生猪共有83头。

    随后,兽医检验所对另2名生猪批发商李某、黄某分别作了询问笔录,两人均承认自己分别有2头和5头生猪在猪栏内被隔离。

    当日中午,兽医检验所扑杀销毁了关在两个备用栏共计90头的疑似病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兽医检验所分别向王华、李某和黄某送达了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确认扑杀销毁王敏的生猪83头。

    当天18时许,南宁市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决定从当日起对肉联厂屠宰分厂实行封锁,其间停止一切屠宰活动,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厂区,禁止一切动物进入厂区。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消毒,清洗受污染场地及屠宰车间。一周后,兽医检验所送检的扑杀生猪的诊断检验报告出来,检验结果为“O型阳性”(即猪W病)。兽医检验所先后向王敏等生猪所有人送达了诊断报告。

    直到同年6月20日,南宁市政府才下达解除对肉联厂屠宰分厂的封锁令。

    花大钱收购回来的生猪,不仅没赚到钱,反倒赔了大本,王敏越想越觉得吃亏。2006年7月13日,王敏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兽医检验所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兽医检验所作出对王敏的83头生猪强制扑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兽医检验所赔偿王敏经济损失3.98万余元。王敏认为赔偿不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20日,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称生猪丢失 再诉侵权一审赢

    法院确认兽医检验所的行为违法,让王敏有所宽慰,但他依然认定判决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为当初运到肉联厂屠宰分厂的生猪除了被宰杀了110头,剩下141头都存放在隔离栏里,而法院只确认被扑杀的生猪为83头,他还要为另外58头生猪讨个说法。

    2007年12月21日,王敏将兽医检验所和肉联厂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丢失的58头生猪是由于兽医检验所及肉联厂的过错造成,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敏将宰杀后余下的生猪赶到肉联厂屠宰分厂的隔离栏存放,兽医检验所在发现疫情后下达口头封锁令,因兽医检验所未组织对疫点内的生猪进行清点,且无法提供对王敏所作的询问笔录,因此推定王敏认定有141头生猪被封锁的主张成立。此后,在隔离栏被封锁期间,备用栏大门是由肉联厂派人把守,但其是受兽医检验所委托,后果应由兽医检验所承担。在封锁期间,王敏对被封锁的生猪已丧失控制支配权。兽医检验所对王华制作询问笔录时,王敏的生猪仅剩余83头,即有58头生猪在此期间丢失。王敏的141头生猪是被兽医检验所封锁,肉联厂只是受兽医检验所的委托把守备用栏大门,在没有证据证明肉联厂在看守备用栏大门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58头生猪丢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兽医检验所承担,肉联厂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敏按14头生猪的磅码单主张平均每头生猪价值686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即兽医检验所应赔偿王敏的生猪损失3.97万余元,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王敏起诉后生猪损失的利息。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据此作出判决。

    生猪自行管 丢失索赔没依据

    兽医检验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去年1月13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兽医检验所认为,2007年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的终审生效行政判决已对王敏的生猪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确认,因此,兽医检验所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没有将生效的行政判决的认定作为裁判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王敏及肉联厂则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南宁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敏所购得的251头生猪在进入肉联厂的选猪栏时,由兽医检验所检验人员检疫并验收,但在此后,兽医检验所对这批生猪并不负有保管责任。兽医检验所发现疫情后下达口头封锁令,不准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交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相关区域内的生猪交易进行限制,并非对生猪保管人权利的剥夺,或对生猪保管人保管义务的免除,更不能因此认定兽医检验所负有保管义务。

    中院同时认为,在兽医检验所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已对王华进行询问,确认存放在肉联厂隔离栏的生猪共有83头。兽医检验所仅对王敏的83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丢失58头生猪的责任不应由兽医检验所承担。由于王敏是自行将余下生猪赶至屠宰厂免费提供的隔离栏存放,并由其自行管理,因此,保管责任应由王敏负责,生猪丢失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兽医检验所承担赔偿责任不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兽医检验所赔偿王敏生猪损失3.97万元及利息的判决;驳回王敏对兽医检验所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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