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猪收费新规出台
- 点击次数:
- 日期:2007-09-21 18:03
- 编辑:本站编辑
- 来源:
- 评论
获悉,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取消了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等9种收费。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停止执行。
规范两大项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目前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此以外,一律禁止其他收费。
据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涉及生猪饲养和屠宰时的排污费,农民零星饲养和屠宰免收。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骟割服务费、运载工具消毒费、圈舍消毒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以及消毒处理费、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屠宰环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等。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猪收费须全面公示
该通知明确取消了生猪产销环节中的9项收费。通知规定,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生猪的饲养、屠宰环节和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通知还要求各地实行生猪收费全面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另外,各执收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 2012-10-11农业部公布2012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
- 2012-10-10增城整治猪场25问:不整治损害绝大多数群众利益
- 2012-10-065000万头总规模种猪公司诞生
- 2012-09-27广东清远养猪协会成立六周年
- 2012-09-26山东俩黑心商户猪饲料掺滑石粉被判刑
- 2012-09-21珠海生猪主要供港澳 本地消费七成靠外采
- 2012-09-19广东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论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 2012-09-19广州增城划定生猪禁养区 1800多家猪场需撤离
- 2012-09-10果汁企业汇源集团或将利用温氏畜禽粪便种果树
- 2012-09-10广东肇庆市4个生猪调出大县获奖2300多万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 |
|
|
发表评论 | ||||
|
- 广东各地养猪竞争力分析 46
- 山东东营建起亚洲最大种猪繁育基地 45
- 肉类协会:中国人均猪肉消费量16年几 36
- 四会市养猪业蓬勃发展 25
- 蔡树淦总畜牧兽医师一行到汕尾开展生猪 20
- 农业保护是一个社会公平的概念 13
- 中国首个以地方猪种选育的配套系在云南 12
- 江门生猪收购价格趋向稳定 11
- 生猪生产“月报制度”非常可取 11
- 稳定生猪市场的五个期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