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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533头猪苗养大后私卖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1-03-04 14:55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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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谋签订合同,从一家畜牧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笔者近日获悉,清远市连州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透露,2008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均在逃)秘密商量,由王某林出面与广东某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合同,从该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同年5月2日,王某林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养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养猪,公司负责提供猪苗、饲料、药物和疫苗、技术指导,王某林负责把猪苗养大后,如数将合作饲养的猪只交给公司回收。随后,三人在连州市某村承租了一个养猪场,并按公司要求改建猪舍。王某林在向公司交付25500元周转金后,先后两次从公司领取了533头猪苗进行饲养,由被告人吴某负责养猪场的日常管理。

  饲养期间,被告人吴某多次从公司领取了各种养猪所需要的饲料、药品等物品。饲养了两个多月,待猪长大,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找来买主,将这批应当交给公司回收的生猪全部私自卖掉后连夜逃走。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等三人骗取该公司的猪苗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8161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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