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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强拆猪场“民告官” 二审开庭 猪户索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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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3-08 14:08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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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猪倌吴桓章的猪场自2009年被强拆,去年8月他将增城新塘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新塘镇政府强拆猪场的行为违法,同时认定吴桓章的猪场属于非法建筑物,故驳回其赔偿诉求。他表示不服,“政府违法却不处罚,我们养猪人的利益仍得不到保障。”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8月,新塘镇开展的“清理无牌无证非法养猪场”行动中,吴桓章等人近百家猪场被定性为“非法猪场”遭遇强拆。吴桓章说,强拆致使猪场建筑物变成废墟,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吴桓章等人不明白,为何农民承包土地建猪场养猪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吴桓章与其他十几家养猪户一起将新塘镇政府告上法院。吴桓章向政府索赔经济损失166300元。

  2010年9月13日,增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新塘镇实行强制拆除猪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法院同时认定,吴桓章的猪场是违法建筑,所以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吴桓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2月3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吴桓章代理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赖秋香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养猪行为是农业行为,承包期满后仍然可以把临时搭建的设施拆除,不需要报建。只有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才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建。她认为,一审法院将猪场定性为违法建筑是错误的,“猪农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吴桓章无法接受的是,既然一审判决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为什么政府违法行为给猪场造成损失,却不赔偿?赖秋香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轻程序,重实体”判罚倾向,既然政府存在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惩罚,否则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新塘镇政府代理律师则答辩称,猪场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及临时搭建手续,属违法建筑。政府部门曾多次通知猪农自行关闭、搬迁猪场,但遭到拒绝。该律师认为,镇政府的行为在程序上虽有不当,但实属无奈。新塘镇内存在大量的非法猪场,长期违规随意排放粪水等,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恶化,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不得不强行拆除这些非法猪场。

  “基于吴桓章无证经营养猪场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该律师称,所以拆除违法建筑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至于政府行政上违法是否也应受到惩罚?该律师认为,政府违法行为并未对任何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就谈不上惩罚,更何况镇政府已经及时制止、叫停此种行为。

  庭审当日,法院并未作出判决,将择日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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