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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饲料禁用药要加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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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18 11:21
  • 编辑:admin
  •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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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须于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还要求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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