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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1-06 21:29  编辑: admin  来源: 农业部经管司  查看: 我有话说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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