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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蹒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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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1-22 14:36
  • 编辑:admin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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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最新一次把动物福利写入官方文件的尝试,推动者来自中国兽医协会,他们草拟的《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虽无强制力,但或许意味着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在中国的破冰。

  “曲线救国”

  2012年10月底,第三届中国兽医大会召开,这个颇冷门的会议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兽医协会会长贾幼陵说:“干了这么多年的兽医,真是有点悲哀。前两届中国兽医大会开幕,虽然也事先开了新闻发布会,却无声无息。这一届,一提出要出台《动物福利评价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引起了媒体这么大的关注。可惜的是,虽然兽医本应是保护动物福利的主力军,但一直以来,我们所做的却太少了。”

  2009年10月28日,中国兽医协会成立,它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四家单位为发起人,主管单位是农业部。

  常志刚是兽医协会动物卫生与福利分会会长,也是《通则》起草的主要负责人。成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协会下专设一个“动物卫生与福利”分会,都多多少少与中国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些关系。

  2007年5月,中国以主权国身份取代台湾地区加入OIE,加入OIE,就意味着需要尊重这个国际组织的共识。

  OIE一直在推动动物福利在成员国的落实,并把其中的部分成果纳入到《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在第3.7节(动物福利)中就详细描述了动物福利准则,提供了在陆路和水路运输动物、屠宰供食用动物和为控制疾病杀死动物时的具体指南。

  按照加入OIE时的承诺,这部法典应当成为各成员国之间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典,中国也不例外。

  OIE法典规定的“人类应为动物提供新鲜饮水和食物、提供庇护处和和安逸的栖息场所、及时诊治患病动物、使动物自由地表达正常行为、避免动物的精神痛苦”的5F原则,在中国却无法通过立法来保障,而在现实中,违背动物福利原则的事件则屡屡发生。

  OIE给了中国足够的耐心和等待,“由于动物福利的概念和要求在中国推行的时间较短,加上我国的经济、文化、习惯等因素,OIE对动物福利的要求需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常志刚说。

  2010年,在中国加入OIE三年后,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作为中国兽医协会的成员之一向农业部提出立项,起草《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贾幼陵与常志刚成为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从《通则》起草一开始,“与国情相符”就成为重要的标准。

  《通则》的全名是《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而非《动物福利通则》。在动物福利与人的关系上,《通则》的表述是:人类善待动物程度的指标。而在OIE法典中,动物福利被定义为人类的义务。

  常志刚解释说,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过分强调人的义务可能会引发很多人的反感。之所以使用“评价通则”的表述,则是因为有评价,就会有一个级别的划分,也就是说,需要一定合理的指标来判定级别,而指标不是义务。这么表述,也是为避开矛盾的焦点,引导民众正确理解动物福利。

  不只从“义务”降档为“指标”,在《通则》提出的确定动物福利的因素时,表述是应考虑“基础设施、对动物的处置、动物的饲养环境、动物的行为、动物的健康状况,及其他可能对动物福利产生影响的因素”,这更像是对“5F原则”的降档处理。

  这些权宜之计“瞒”不过一些曾经的立法尝试者,“我看好这部《通则》,但它毕竟只是一部行业标准,只不过在中国,要想推进动物福利的立法,或许只能曲线行进。否则,又要出现下一个我。”说这话的人叫常纪文,曾因为推动动物福利立法而饱受攻击。

  接二连三地失败

  如果常纪文成功的话,中国可能在三年前就会有一部真正的动物保护法。不过,即使他成功了,中国仍是动物福利共识的迟到者,“1789 年, 英国人边沁就提出了保护动物权利的理念,中国人在清光绪年间就说过不准虐待牲畜。”常纪文说。

  在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立法上,西方走得更早。1822

  年,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会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部以保护动物权利为目的的《马丁法案》,它使虐待动物成为一种犯罪。美国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动物福利法》,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亚洲的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目前,全世界有明确动物福利立法的国家达到100多个。

  “但直到现在,中国有5000年文明,却还是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 2009年3月,常纪文和他的名字随着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而名噪一时。

  细数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畜牧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验动物条例》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定,对于普通动物的权利几乎从未提及。

  同时,“动物福利”在中国成为高度敏感的字眼。2004

  年,北京市网上公开《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不许伤害动物,不许当着其他动物的面屠杀动物,不许遗弃动物”等一系列全新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几天后,这一意见稿被撤下,号称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专门法规胎死腹中。次年,《畜牧法》获得立法机关通过。但是,草案中原有的“动物福利”一词被删除了,官方的解释是“动物福利”一词的含义太过宽泛。

  “之后,就是我了”。常纪文当年的目标是起草一部既保护动物防止受到虐待、遗弃,又保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但从2009年9 月18 日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开始,他的生活就不再平静,“那段时间总接到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

  他已经记不得当年究竟收到了多少邮件,只记得刚开始两天就收到120封。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建议稿中“乱杀狗、遗弃猫情节严重恶劣者将追究人的刑事责任”一条。无奈之下,常纪文设置了邮件的自动回复,专门强调“如果您认为我们的稿子是希望动物得到比人更高的福利,这完全是曲解!我们只是希望动物不受虐待和遗弃,因为虐待和遗弃动物是与人性相违背的!”

  但是,尽管常纪文做了许多努力,在沸沸扬扬的“人的福利尚且得不到保证,谈保护动物福利太奢侈”的公众认识面前,他和同事们的努力彻底失败了。

  其实,在整个建议稿讨论过程中,专家们也在争论是否应该将虐待动物列入刑责,很多人担心,这会操之过急。促使专家组下决心的是2009年3月至6月间,陕西汉中掀起的打狗狂潮,为了避免狂犬病,当地政府捕杀了三万多只狗,期间惨烈的屠狗视频被上传网络上后,引发了网民们铺天盖地的批评。可当专家们将虐待动物列入刑责后,却招致了又一轮铺天盖地的批评。

  现在,常纪文对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解是:要慢慢来。他认为两个原因导致必须慢慢来,一是中国人对动物福利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一定层面。二是尽管中国经济日益发达,但对公民福利的保障却仍有缺陷,在这时候提出动物福利会显得非常碍目。

  2012年的冬天,在贵州毕节,五个流浪儿在垃圾圾箱内烤火取暖时身亡。常纪文看这个新闻时哭了,虽然他致力于保护动物,可这样的现实有时也会让自己矛盾。

  但是,对另一群反对者,常纪文从来不退步。他们是从事肉类加工、动物饲养的中小企业。有人在邮件中曾给他算过一笔账,用既有方式饲养一头猪可能只需要投入2000元,但强调“动物福利”后,因为相关基础设施等都要增加投入,养猪的成本就会增加。

  “公众和企业的声音合流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就会害怕,害怕担责任。”常纪文说,但是,算“猪账”的人忽视了一点。2011年,中国猪肉产量占全球猪肉总产量的48.88%,但出口量只有8万吨。中国猪肉养殖企业很多,能出口到国外的却很少,而出口被拒绝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动物保护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才令包括猪肉在内的动物产品出口屡屡遇到贸易阻击。

  反推回来,如果有了对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可能很多事情都会发生改变。“需要一个合适的突破口,我希望《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能完成这个任务”。面对常纪文的期待,《通则》首席制定专家、中国兽医协会会长贾幼陵在不久前的发言似乎做了回应,“立法要先从标准入手,有了标准,对于相关行业的实际操作就有了指导,才能进入条例法规的制定程序”。

  文明的一个桥墩

  如果仅仅是一部行业标准,《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有很多人问常志刚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它的确没有法律效力。假使能够顺利出台,《通则》将会被中国兽医协会在兽医行业内部广泛推广,至于其他与动物相关的行业,比如动物园、马戏团等,需要看社会对这部《通则》的认可程度。

  能不能被认可并不可控,但在《动物福利通则》建议稿“定义与术语”一项中,出现的组织(从事动物养殖、运输、屠宰以及利用动物从事劳役或特定工作、商业、科研等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个人)、最高管理者(具有组织指挥权并能控制该组织的一个或一组人)、相关方(与组织的活动、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三个概念,却多少反映出《通则》希望影响更多人的“野心”。

  对于中国缺乏动物福利立法,常志刚还给出了一个“中国式”的原因,中国的法律必须由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发起制定,但目前动物分类庞杂,要某一个部门制定一部法律解决所有动物的福利问题并不现实。所以,中国兽医协会在2013年将针对不同用途动物的福利保护,制定相应的细则,“有了细则,一个政府部门需要立法时才有技术支持,通则就是为细则做架构的”。所谓的“架构”,体现在《通则》中的动物福利标准体系框架图上,它详列了动物类别、动物用途,并特别指出不同种类或品种动物的要求,包括环境要求、设备设施要求、保健要求、疫病防治要求等。

  但值得玩味的是,在常纪文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早已就不同用途动物的福利保护进行了细则规定,却仍未帮助他实现立法上的“胜利”,“建议稿不通过是我意料之中的事情。一旦提及为保护动物而对人类进行刑罚,你的技术准备再好也会被否定。”

  如此看来,一部只谈动物福利评价的《通则》反而是稳妥的,关键是它来自于官方。这一身份的另一个好处是,由于《通则》的发起与终审者,有一个共同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常志刚认为《通则》的通过应该没有问题,在进度上目前只差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终审。

  终审一旦通过,这部被一些立法专家认为是“曲线救国”的《动物福利评价通则》或许真能为立法撕开一个小口。它只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桥墩,但当“动物福利”四个字第一次写入官方文件,或许保护动物的共识的大桥就有可能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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