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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牵出局长渎职案 收了4条烟放过问题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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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1-22 14:33
  • 编辑:admin
  •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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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牵出局长渎职案

  2011年,在全省查处的31件涉嫌“瘦肉精”犯罪案件中,本案是湖南省第一例涉及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同时,本案的成功办理也掀起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潮。

  案情

  4条芙蓉王让畜牧局长“放虎归山”

  2009年3月份,邵阳市邵东县畜牧水产局对邵东县生猪养殖规模户进行“瘦肉精”普查检测。2009年3月9日,当时任邵东县畜牧水产局局长的禹喜云和任兽医药政渔政股负责人的王强松等人对邵东县水东江镇佘建云(另案处理)“桥边养殖场”进行“瘦肉精”检测时发现结果呈阳性,于是将生猪尿样送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定量检测,检测结果含“瘦肉精”严重超标,含量达12.3ng/ml。

  3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强松等人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佘建云“桥边养殖场”在喂饲过程中添加了“瘦肉精”。佘建云多次找犯罪嫌疑人禹喜云、王强松等人求情,并送了四条“黑硬”芙蓉王烟给犯罪嫌疑人禹喜云等人。犯罪嫌疑人禹喜云、王强松未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而仅作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佘建云经这次行政处罚后并未停止该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10月,佘建云因贩卖含“瘦肉精”的生猪到广东时被查获。

  侦破

  案卷中发现线索 旁敲侧击探出真相

  在佘建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在查阅案卷时发现“2009年佘建云因添加‘瘦肉精’养殖生猪被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时候,推断佘建云一案背后可能隐藏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罚代刑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承办人进一步证实了添加“瘦肉精”养殖生猪的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该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该线索的成案可能性大大增强。随后,承办人当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组织研究讨论、进行案情分析后,公诉科将该线索移送至反渎职侵权局。

  在向检察长汇报情况并取得同意之后,2011年3月8日,反渎职侵权局便对该案进行初查。初查中,办案人员采取旁敲侧击的策略,开始收集外围证据,通过询问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及当天陪同禹喜云、王强松对佘建云“桥边养殖场”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工作人员,逐步掌握了负责对佘建云添加“瘦肉精”养殖生猪一案进行行政处罚的承办人王强松以罚代刑的基本犯罪事实。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办案人员发现畜牧水产局局长禹喜云在处理佘建云投喂“瘦肉精”一案时仅仅是根据王强松提交的行政处罚意见,就在该局全体局务会议上拍板对佘建云做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随后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立案”的意见,而自始至终未提出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致使佘建云继续投喂“瘦肉精”养殖生猪,危害公众健康。禹喜云的行为同样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在对王强松立案之初,县里领导说情电话接踵而至,给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了强大阻力。办案人员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协进行工作汇报,争取理解与支持,以最大程度缓解案件侦办工作所遇到的阻力,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办案人员发现禹喜云在对佘建云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同样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考虑对其进行补充立案侦查,但是禹喜云当时由于一审犯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再对禹喜云进行立案深挖,容易被外界认为对禹喜云落井下石,可能损害检察机关形象。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分析案情之后,通过研究讨论认为,该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坚决立案,该追诉的犯罪行为坚决追诉,遂对禹喜云补充立案侦查,为案件侦办铺平了道路。

  2011年11月11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禹喜云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王强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强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2年3月1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禹喜云维持原判,改判王强松免于刑事处罚。

  透视

  湖南首例“瘦肉精”渎职案件

  2011年,在全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中,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成功办理禹喜云、王强松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的过程中,准确挖掘线索,严格把握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预防和查办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禹喜云、王强松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线索是在审查起诉佘建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中挖掘出的。从最初的成功立案到最终的有罪判决,完善了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机制。

  众所周知,“瘦肉精”犯罪网络纵横交错,涉案人员多,有的甚至跨几个省,查处难度大,再加上“瘦肉精”在生猪体内停留时间较短,收集证据难,一些案件侦查机关难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打击效果不佳。同时,检察机关对相关职能部门在“瘦肉精”监管渎职犯罪案件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办案的集中体现。体现了司法机关创新社会管理、规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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