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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内猪仔死亡 出具欠条理应赔偿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0-10-23 21:50
  • 编辑:admin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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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送给原告猪仔25头,并承诺一周内猪仔有事包赔,哪料交易后三天内猪仔开始死亡,最后竟剩五头,为此被告出具欠条,后又反悔不愿还此欠款。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并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10000元。

  2008年2月26日,被告为原告拉去25头猪仔,每头520元,原告当场付给被告13000元,被告留12800元。被告当场承诺一周内猪仔有病或死亡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交易后三天内猪开始死亡,最后剩下5头,后经原、被告及在场人刘某共同协商,薄某、陈某电话参与协调,被告同意赔偿10000元,并当场出具10000元欠条一份。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因买卖猪仔,形成的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债务事实清楚。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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