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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社区出租办公楼养300多头“泔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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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8-14 11:02
  • 编辑:admin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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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社区出租办公楼养300多头“泔水猪”
 

  猪圈中的大肥猪

  “泔水猪”是指用餐厨垃圾(俗称泔水)喂养的猪。对买到“泔水猪”的市民来说,这些猪肉不仅吃起来不香,而且还可能传染十多种病菌,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近日,江宁区横溪街道官长社区的居民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社区将一处老办楼给他人,办起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养猪场,使用泔水养猪。居民们多次投诉举报没有结果,现在这处“泔水猪”黑窝点不但没有被取缔规模反而比以前租更大了。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居民:举报无果,反而规模更大了

  8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横溪街道官长社区的这处“泔水猪”饲养点。距离很远,就能闻到猪场里传出的阵阵恶臭。走进养猪场,记者看见院中一片狼藉,堆放着很多垃圾杂物。一辆小型货车停在院中,车上、车下堆着十几个装满泔水的塑料桶。院中地上挖有一个大坑,里面装着已经搅拌好的泔水饲料、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气味。院子里共有四五处猪棚,里面养着大大小小约300多头猪。记者注意到,养猪场里的废水直接通过一处院墙边的排水渠向院外排走,渠道里已经发黑。

  “一年到头不敢开窗户,实在是太臭了!”养猪场周围是一处居民聚集区,居民们说,这处“泔水猪”窝点是原横溪街道长冲社区老办公楼。前些年,长冲社区并给了官长社区,社区搬了家,这处老办公楼就被出租了,有几个从安徽来的个体经营户在这里办起养猪场。“每隔几天就有卡车拖好多桶泔水来。”居民们说。

  为此,居民们曾多次向社区、街道反映问题,不过一直没有结果。今年6月,居民们向南京市政府12345热线进行投诉。“6月下旬,横街街道工委党办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们,此事已责成官长社区处理,限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居民们说,街道回复整改后,该猪场非但没有进行整改,而且就在整改期内,7月10日又公然进了100多头小猪崽扩大规模。

  社区:我们不知道泔水能不能养猪

  居民们反映,官长社区的这个养猪场没有任何手续,并曾多次向社区反映。记者随后来到官长社区了解情况,据该社区徐主任表示,他们确实多次接到居民举报,并也曾多次找到该养猪户要求他们停止经营,搬到其他地方去,但该养猪户不听。泔水养猪怎么不强行取缔呢?记者问。徐主任表示,养猪户跟他们说,现在允许泔水养猪了,但泔水到底能不能养猪,他们也搞不清楚。“我们说过要给他停水停电,但那都是吓吓他的,不管用。我们没有执法权。”徐主任说,他们也知道该养猪场没有任何手续,并曾为此向横溪街道、工商所、食安办等部门多次反映,但这些部门都表示自己管不了,到底哪个部门管“泔水猪”他们也不知道。

  记者随后又来到横溪街道反映这一情况。街道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己正在开会,他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对官长社区这个“泔水猪”窝点是知道的,老百姓也曾多次投诉举报过,但街道没有执法权,执法权在“区里”,街道对此也无能为力。“请你们媒体帮帮忙,曝光一下,把这个猪场取缔掉。”

  兽医站:将联合其他部门查处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江宁区林业局。对方称,“泔水猪”归该局下属的江宁区兽医站管。江宁区兽医站负责动物防疫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称,官长社区这处养猪场是有在他们这里登记备案的,他们每个月都会对江宁全部的养猪场检查3-4次,但这里用泔水养猪,他们还不知道。“我们一去他们就把泔水收起来了。”

  对于当地社区、街道不知道什么部门管理“泔水猪”,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泔水是不允许养猪的。江宁区有关部门早就和各街道签订了责任书,明确各街道是管理“泔水猪”的第一责任人。为此,他们将和横溪街道方面取得联系,商量一下联合哪几个部门联合行动,对这处“泔水猪”窝点怎么处理。“我们一共就10人,江宁这么大,怎么管得过来呢?”

  江苏省去年出台政策治理“泔水猪”

  据了解,“泔水猪”涉及到工商、卫生、畜牧、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能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养家畜。但由于法律对什么是高温处理并未涉及,泔水到底有没有经过高温消毒,实际上很难监管。而相关法律也没有发现泔水猪后如何处理的具体条款,通常发现泔水猪后只能对养猪户进行劝导。而泔水猪只要检疫合格,目前并无规定不能上市屠宰的规定。有关人士指出,只有通过生化、物理方式,对泔水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泔水猪。

  据记者了解,2011年6月,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喂泔水猪。《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若违反这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看来,治理“泔水猪”并非无法可依,主要是有法不依和谁来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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