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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欲立法保障食品“产地安全”

  • 点击次数:
  • 日期:2007-07-28 05:58
  • 编辑:GD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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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于7 月23日提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审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增加了对“产地安全”的规定。

  草案规定,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农产品生产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应当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农产品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使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草案还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于发现或者获知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或者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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