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屠宰办关于《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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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8-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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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双峰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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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以下简称《条例》),在运行10多年来,对促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200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现行《条例》已很难适应基层生猪屠宰管理发展现状,有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工作: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职能分得太细,不便于真正确保肉食安全。
生猪从养殖、屠宰加工、上市销售实行分段管理,其中畜牧部门管养殖、商务部门管屠宰、工商部门管流通,进入餐饮和加工企业的归卫生和质监管理。但职能部门人手有限、业务不熟,长期以来疏于管理,特别是流通环节监管,县(市)级基本上是商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县(市)级一般只设置1-2家定点屠宰场,如果不把上市销售的肉品管住,单纯只管理定点屠宰场,无法杜绝私屠滥宰,也就不可能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对学校食堂等用肉单位,工商、卫生部门只有在大行动时才去检查(抽查),平时肉品是否来自定点屠宰,无人问津,这样,受利益驱使,食堂采购员往往采购一些低劣、廉价的猪肉产品给正在长身体的学生食用,如果此项职能由商务部门管理,则可以通过管理屠商、实施定点采购和肉品配送,从定点供应的屠商日宰量上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经营)秩序的前提下保证其监管实效。
二、国家对定点屠宰行业投入太少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扶植政策,如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养殖大户补贴等等,但关系到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定点屠宰行业,国家仅只是有选择地进行监测系统建设扶植和实行无害化补贴,其他则无投入。
三、肉类冷冻加工企业成监管空档
由于残(次)猪的存在及公(母)猪每年按一定比例淘汰,各县(市)都有1-2家专门从事种(公)猪和残次猪加工的冷冻企业,他们存续时间长:基本上是国家实施定点屠宰以前就存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其产品质监部门进行了质量体系认证,畜牧部门出具了“肉品检疫合格证”,仅仅是未取得屠宰许可资格。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该类企业所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来自定点屠宰,但是,县级屠宰企业基本不接纳种(公)猪屠宰加工,也无此类条件,如何加强该类企业管理,应认真思考。
四、对《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建议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据此,《条例》修订时可以向国务院呈报相对集中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权,明确商务从生猪屠宰、加工、销售执法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定点屠宰多头执法问题。
2、《条例》应当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投入扶植、鼓励,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实行升级改造,关闭产能落后的手工屠宰加工企业,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3、将肉类加工企业纳入管理范畴,出台便于操作的专门条款实施管理,对生产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的肉品冷冻加工企业颁发屠宰许可证,按《条例》规定对其产品实行规范管理。
4、《条例》要增加对乡镇定点屠宰的条款。乡镇肉食监管基本上是空档,但单纯靠商务部门根本无法启动,因此,应当有全省统一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一。
5、衡阳、娄底等市相继成立了市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各自市辖范围内的病害猪实行集中处理,这样,屠宰企业不必保留病害猪处理设施,但原有《条例》要求屠宰场必须建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属于重复投资,建议新《条例》取消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置条件。
6、增加跨区域肉品流通的具体操作条款。只有拥有自己品牌的三星级以上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才能跨区域流通,同时,应明确到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补检合格的肉品才能在商务部门相对固定的门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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