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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屠宰场收“瘦肉精猪”罚10万元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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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06 14:09
  • 编辑:admin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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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一旦查出有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昨天,本市召开养殖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工作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屠宰企业如收购非法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10万元;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猪,拱背收腹、肌肉结实,瘦肉最多能占到全身肉质的7成,因此被称为“健美猪”。瘦肉虽多,但“健美猪”体内残留的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很有害,因此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已把它列入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名单。

    针对养殖场饲喂“瘦肉精”,屠宰场收购“健美猪”等违法行为,本市将加大惩治力度。处罚力度究竟能有多大?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今后如发现企业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将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将采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畜禽养殖环节,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去养殖环节,在畜禽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如收购“健美猪”等饲喂了违禁物品的畜禽,将被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照。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称,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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