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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 猪农维权的崎岖之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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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31 14:02
  • 编辑:admin
  • 来源: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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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的问题在行政案件,法院其实也是弱势群体。”一基层法官坦言,法院面临着层层的压力,该法官认为“执行难”有时已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难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通过发挥全社会的合力来解决这一痼疾。

  信访难

  法律维权的艰辛或失败,迫使一些当事人选择了信访维权。在东莞、惠州、增城一带,因不合理拆迁或土地纠纷,就造成大量的养猪户集体向有关部门上访。

  据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因土地拆迁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很大比例。以广东为例,因土地而产生的上访数,占所有上访数的1/4甚至更多。  

  陈焕拱和新塘猪农吴庆波就是其中的一员,多年来一直奔走于首都、省、市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成为当地政府重点盯梢的“老访户”。陈焕拱甚至每年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当然都是杳无音信。

  而更让吴庆波哭笑不得的是,猪场在2010年2月被强拆后,他拍下了拆迁场现场的照片和收集了其他证据,多次到省信访办公室反映情况。没想到未等来处理结果却来了一帮盗贼,同年3月的17日的晚上,他的信访资料不慎被盗了。“小偷似乎受人指使的,只偷信访资料,家里其他贵重的东西都没有丢。”吴庆波报了警,并向警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上访实属无奈之举,是下下之策。不仅没有效果而且风险大。”惠州一位湖北籍猪农说,他因当年参与组织数百位猪农到政府大院群访,而被当地警察通缉,至今不敢踏足惠州半步。他表示,多年的上访经验告诉他,上访其实就是填资料,等消息,结果往往是石沉大海。

  不少法律专家指出,当前“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不作为和行政干预下,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不到保障,可能会造成大量“访民”,甚至一些当事人走极端道路,将进一步加深矛盾。近年来,各地发生“以暴抗拆、以死相逼”事件屡见不鲜,为各地执法部门敲响警钟。

  判案焦点

  猪场建筑物合法与否

  强拆行所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就是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在强拆猪场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其养猪场是违法建筑,所以不以保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正义,双方代表围绕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政府观点:猪场未经报批报建,属违规搭建。

  (代表人物惠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甘莉)

  黄北新:根据1998年底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条例》养猪场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猪场未报批已经违法。

  甘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猪场必须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即不合法。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政府有权依法整治禁养区内的猪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十五条规定,猪场建筑物及设施必需取得建设许可证。同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位于禁养区内的猪场都属于非法猪场。

  律师观点:适用法律错误猪场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人物: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

   江志宏:养猪场未经报建、审批,是一个非法的养猪场,依法应该拆除,这种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调整养猪行为的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照法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畜牧法),并未规定养猪场必需审批、报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猪农建造的养猪场不违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规定从事种畜生产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该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此二证只是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由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要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这种规定属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国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违法。对猪场实行强制拆,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作出赔偿。退一万步说,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筑,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更何况,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案例分析

  类似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两审政府败诉  猪农获得500万余元赔偿

  2006年9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非法限制了该区某猪场负责人人身自由,没有组织现场公证,未与养猪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对猪场实施了强拆。强拆后,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2720万元。

  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500万余元全部由区政府赔偿。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区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按法律规定,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反驳。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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