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拆 猪农维权的崎岖之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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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5-31 14:02
- 编辑:admin
- 来源: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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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0年《现代快报》报道)
案例二:惠州强拆不违法 猪农败诉
惠州市惠城区猪农魏淼的猪场因在惠州市禁养区内,2010年3月29日被政府强拆。事后魏淼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惠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根据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魏淼的猪场位于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猪场权益不具备合法性。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惠城区已经给了魏淼等足够的时间让其处理生猪,自行拆除或搬迁。但魏淼无视法律规定和政府通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可予以拆除。同时,驳回魏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淼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对魏淼猪场属违法建设不应保护的事实错误,魏淼猪场的建立早于惠城区禁养区的划定三年多,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猪场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被告惠城区提供证据时间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魏淼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淼承担。
案例三:强拆违法 猪场不具合法性不予赔偿
因土地征收,增城市新塘镇上嶺村村民猪农吴桓章的猪场,在2009年10月被政府强拆。吴桓章将新塘镇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6300元。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吴桓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养猪行为是非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吴桓章请求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因此驳回吴桓章的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固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增城市人民政府因处罚主体不当,拆除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吴桓章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吴桓章承担。
律师评案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
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法院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判案,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实在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法条,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则。并不是套搬法条,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进行生猪养殖。按照宪法的精神,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能和谐发展。
当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如果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要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给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想法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这实在是野蛮行政,完全违背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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