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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 鼓励媒体揭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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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6-30 17:22
  • 编辑:枫华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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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指出,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如各地方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置不一、权限不一,尚不能有效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

  他表示,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路甬祥说,当前食品安全源头污染和初加工环节污染较为突出,如滥用甚至违禁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建议国务院制定完善标准,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化肥的行为,予以整顿,大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广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提高组织化程度。

执法检查组:应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源头监管问题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胡浩、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29日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说,近年来的食品安全案件,大多发生在食品生产源头和初加工环节。如在畜禽饲养过程中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

“依法加强源头监管、消除不安全隐患,是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他说。

    报告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并进一步加大在食品安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推进食品市场的现代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研究,加强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检测、评估和防控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1年3月至5月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是自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第二次执法检查。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对江苏、湖北、四川、内蒙古、吉林、上海、陕西7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原因: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淡漠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胡浩、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29日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说,目前,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他说,执法检查组还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以致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报  告建议,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制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路甬祥说,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提高食品行业整体自律能力。同时,应将监管部门的监管、群众的市场选择、群众监督举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自律,讲诚信、讲道德。

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大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考核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胡浩)为使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切实担负起“负总责”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9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应进一步研究解决好条条监管和块块监管的统筹协调,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

   甬祥说,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针对我国人口众多、饮食习惯各异、食品种类繁杂、生产经营集约度低、食品市场庞大等特点带来的监管难题,以及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经常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认真研究对策,注重日常监管、全程监管和综合监管,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他还指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基层,也要控制和解决在基层。要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和覆盖面。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完成省级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市、县食品安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步伐,并根据监管的实际需要,对基层监管机构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特别是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同时,加大经费投入,为基层配备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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