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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适用新罪案例频出 亟需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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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10-15 19:05
  • 编辑:admin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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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倾家荡产危险

  打击食品安全刑罚网络日渐严密 尚需出台国家标准及司法解释

  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近些年,写入中国食品安全黑名单上的名字正在越来越多。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增的10条罪名中包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两条有关食品安全的罪名,在立法上,国家对危及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上升到了一个新层级。

  5个多月内,全国已经有多起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以此罪名审判完结的案例也开始见诸报端。

  适用新罪案例频出

  10月10日下午,因购销病死猪,被告人孙某、周某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各判拘役4个月、罚金1万元。

  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张家港开发区交警中队的民警在盘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绿色面包车内装有一头死猪和两头濒死的猪。驾驶人孙某系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同时,民警立刻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孙某收购病死猪一案。

  经检测,孙某收购的3头猪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菌,消费者若食用含这些病菌的猪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按照规定,病猪、死猪不能流入市场,应当通过掩埋、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但孙某从去年6月就开始收购病猪、死猪,他还专门印制了名片“常年收购肥猪、淘汰伤残猪、死猪、病猪,60斤以上高价收购”。

  据了解,在惩治食品安全案件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使用频率不低的可选项。

  5月5日,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不久,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逮捕了销售用地沟油制作食用油的“黑窝点”经营者。

  在前不久公安部部督、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重大地沟油制作食用油案件中,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罗列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触犯的罪名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赫然在目。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由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而来。“卫生”至“安全”的两字之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刘硕看来,实际上是扩大了罪名的相应外延,因为“卫生”不一定意味着“安全”,“安全”涵盖范围更广。

  “这是将食品事件正式纳入社会安全范畴,这一修改也是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衔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胜利说。

  “应当说,本次修订加大了对触犯这一罪名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张家港法院法官吴丹指出,修订前,如果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只要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可以单处罚金,不判刑。

  但罪名修订后,不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未造成后果,都应当对责任人判刑,同时判处罚金。

  另外,该罪修订前,对责任人判处罚金不能超过其销售额的两倍。而修订后取消了这一限制,理论上,可以罚到行为人倾家荡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消罚金最高数额限制,为法院惩处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该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公众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可以构成该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可以加重处理,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吴丹说。

  织密食品安全刑罚网

  刑法修正案(八)中修订的另外一个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处罚力度要高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食品中加入了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这些物质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会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是游离于“有毒、有害”之外的。

  在上海“染色馒头”案中,人们认识到,“柠檬黄”虽是经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但过量使用就会制作出“问题馒头”,这种情形恰恰不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涵盖的范围之内。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主要针对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剂、食用色素、饮料等,“只要这些食品中的成分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就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吴丹说,这恰恰补全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缺漏。

  众多案例表明,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瘦肉精、三聚氰胺牛奶……接连出现的问题食品不断挑战着公众的认知,从这个角度看,这些黑心厂商的“创造力”惊人。

  而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完善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网络。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建军指出,目前,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这张网已经越织越密,除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还有可能触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严密法网。

  尚需出台司法解释

  虽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新罪名的适用上,还存有一些问题。

  在审理相关案件之后,吴丹认为,应当进一步统一裁量标准,尤其是罚金的适用。

  按照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都要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原先罚金的最高额限制,虽然并不表示可以滥罚乱罚,但也不能按照原来的标准予以判罚。

  吴丹认为,法官应当利用好罚金手段,毕竟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润,应当通过处以罚金震慑犯罪分子,让他们意识到不仅不能获得利润,还会遭受巨额损失。

  “这一罪名中的‘安全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而目前国家标准还有些欠缺之处。如最近的地沟油事件就暴露出国家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所以要督促相关部门出台更完备的国家标准,也要考虑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刘硕说。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强认为,应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司法机关与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此类案件的分工、配合和衔接,厘清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范围,确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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