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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其他饲料企业 猪饲料予以现场封存

  • 点击:
  • 日期:2013-11-28 14:21
  • 来源:中国江苏网
近日,赣榆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称赣榆县某饲料公司正在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猪饲料,请工商部门予以严厉查处。
接到举报后,赣榆工商局经检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对该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其生产车间、仓库现场发现正在封装的各种包装猪饲料若干吨。其外包装上赫然标注“连云港华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东海县某开发区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连云港华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委托加工协议。执法人员当即将该批猪饲料予以现场封存,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赣榆县青口镇的连云港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企业。据当事人孙某交代,前不久,一自称是华大饲料公司的员工张某,要求与当事人合伙生产“华大”猪饲料。由于当事人企业的产品销售状况一般,为了扩大销路,增添财路,利用别人的品牌或许会有更大的效益。孙某不由心动。在未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和厂方的委托加工协议、商标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与张某个人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由孙某的公司提供,外包装袋均由张某提供。此批产品生产以来共生产各类猪饲料833吨。其中外包装标有“华大”乳猪健155袋,每袋40公斤,已售4袋;“华大”乳宝、乳猪配合饲料185袋,每袋40公斤,销售了45袋;“华大”乳猪浓缩料7030,共123袋,每袋 40公斤,销售了53袋;“华大”乳猪配合饲料170袋,每袋20公斤,猪用浓缩料200袋,每袋40公斤,均尚未销售。
据华大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其公司从未与该饲料公司签订过代加工猪饲料的协议,也没有业务来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该公司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其违法生产销售的猪饲料也将依法予以销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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