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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查封大北农36.25吨加盐饲料

  • 点击:
  • 日期:2014-07-17 09:5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江苏宿迁7月14日电 继6月5日查扣鼎盛盐业4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之后(本网曾报道),江苏宿迁盐务局再度出手,于6月27日、7月1日以相同理由,先后查封了宿迁鼎盛盐业36.5吨肠衣盐,以及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销往宿迁大北农饲料的36.25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矛盾冲突仍在加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究竟该依据什么法规?哪个部门有管理权限?面对盐务局的查封,生产厂、饲料厂、经销商,都有些不知所措。

上法院告盐业局须先向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每年销量约20万吨,产品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该公司总经理刘宏介绍,公司产品在江苏以外的地区很少被查,基本上没有。“宿迁盐务局这么做就是为了扩大垄断范围,硬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食盐,而我们的产品和食盐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记者问到被查封后厂家有什么措施时,刘宏显得很无奈,“我们申请过行政复议,也上诉过,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相对于盐务局,我们是弱势群体,他们有政府部门赋予的执法权,并无限扩大自己的执法权。”

刘宏说,5月9日,该公司销往南京禾嘉牧业有限公司的19.75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南京盐务局没收,并处罚款14800元。处罚通知书上称,若不服处理,可在60日内向南京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月内依法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禾嘉牧业有限公司遂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日,在开庭前一天,南京市盐务局突然下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要求饲料企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处罚通知书上说可在3月内起诉,然后又不让起诉,盐务局说自己没搞清楚《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自己的规定自己搞不清楚,这样也敢出来执法?”

刘宏介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饲料添加剂,它的生产必须遵从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内的产品才能使用到饲料生产中。“但同时,盐务局又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来干涉这块市场,本该属于农委管理的范围,盐务局为什么要管?”

盐业管理成“左右手互搏”

出于对宿迁盐业市场环境的不满,宿迁鼎盛盐业的总经理费克宇想讨个说法。6月17日,他向该市工商局举报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涉嫌销售假盐。

随后,宿迁工商局进行了回复,称经过调查,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依据《盐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已将举报人所述事项转交市盐务局处理。

费克宇对此结果早有预料,“市盐务局对本地区食用盐市场管理有独立行政执法权,这点毋庸置疑。但当前宿迁市盐务局长和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经理同为刘长龙。一个左手与右手的关系,你让他自己查处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岂不是天大笑话!”

管理升级厂家疑为报复性执法

6月27日下午,宿迁市盐务局在当地曹集派出所配合下,查扣了鼎盛盐业仓库内36.5吨肠衣盐。

“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说肠衣盐是食用盐,宿迁盐务局这么做就是赤裸裸的报复执法。肠衣盐是我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允许经营的项目,盐务局却说他们不认可,必须得到盐务局的许可才能经营。”费克宇介绍,国家发改委在去年11月份就曾下发过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食盐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肠衣盐不再列入指令性计划了,肠衣盐执行的是行业标准(QB),而食用盐是国家标准(GB),两者不可能等同。

费克宇转向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报案,举报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销售未加碘食用盐给饲料厂属于售假行为,涉嫌违法。与此同时,宿迁盐务局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理费克宇未经许可买卖肠衣盐,双方各执一词,都能自圆其说。

    (编辑:曦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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