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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业应尽快出台《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点击:
  • 日期:2014-12-25 09:08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自2012年5月1日起,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应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此新规实施后,已经两年多,可是国家至今没有继续出台《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使得有关方面执法工作停滞不前。
没有“自行配制饲料”法律概念
我国养殖业有“自行配制饲料”的传统,过去,几乎什么都可以充当饲料用来喂猪,无论五谷杂粮还是水草野菜,甚至是垃圾、泔水、尸体等等,这就留下了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等多重隐患。垃圾、泔水、尸体等属不属于“自行配制饲料”,《规范》应该予以明确。
同时,广义上讲,任何一家养殖场,都在“自行配制饲料”,即使他在用商品全价料,他们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调制饲料,这属不属于“自行配制饲料”?
另外,存在一个违规现象,例如,生猪饲养到出栏前一两个月时,就停用商品全价料而改用自行配制的饲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往其中添加一些违禁物质,以达到短期内催长目的,直接影响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还有,养殖合作社自行配制的饲料,一直对“合作社内”使用,属不属于销售“自行配制饲料”。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自行配制饲料”法律概念,这是《规范》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执法没有抓手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执法机构、部门,没有《规范》,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具体执法的时候,就如同手握没有子弹的武器,没有抓手,对执法不力。
对遵纪守法养殖者不公
例如,《条例》规定禁止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遵纪守法养殖者对新规定表示赞成,现在有的养殖户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这样的饲料如果流入市场遗患无穷,守法养殖的农户往往处于竞争劣势,现在这个新《条例》的规定就可以保证饲料的安全使用。但是遵纪守法养殖者对新《条例》是否能够落到实处表示了担忧,如果养殖户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谁来监管实施,如果没有《规范》,就没有具体的执法措施。
另外,不让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那么正规的饲料一定会趁机涨价,这是当地养猪户普遍担心的问题。例如,养殖“合作社内”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按照新的条例,如果属于销售“自行配制饲料”,以后不得销售,这给一些合作社内部的养猪户,将带来养殖成本增加,合作社的养殖户都反映全价饲料价格确实较高,遇到养殖行情不好,有些会加重亏损。
自行配制的饲料由于生产成本低,所以价格肯定比饲料企业生产的全价饲料低,但是饲养效果肯定不如使用全价饲料好,虽然自配饲料禁止销售但没有禁止使用,所以不会对饲料价格产生明显的助涨作用。饲料价格的上涨因素很多,仅仅禁止销售自配饲料,对饲料价格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从新条例实施到现在,饲料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编辑:曦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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