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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对益生素、中草药等抗生素替代物进行攻关研究,提高兽用抗生素现场快速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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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8-30 09:06
  • 来源:农业农村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83号建议的答复

甘华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抗生素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兽用业抗生素监管工作 

长期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兽用抗生素监管问题,多措并举,全面强化兽用抗生素监管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兽用抗生素监管法规体系。建立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兽药注册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支撑的健全完备的兽用抗生素监管法规体系。二是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实施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活动,有效规范了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监督指导,对兽药实行处方药管理制度,编制《兽用处方药目录》《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明确规定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三是组织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连续20年组织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主要畜禽产品9大类80种兽药残留进行监测。每年抽检畜禽产品约1万批次,近年来兽药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持续组织实施《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监测的病原菌种类由原来5种增加到8种,监测的药物品种重点增加了喹烯酮等9种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监测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为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提供支撑。四是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至少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减量化试点工作,力争通过3年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减量化模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兽用抗菌药用量“零增长”。五是开展系列宣传培训活动。持续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努力提高广大养殖从业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正确认知和科学使用水平。据统计,2018年度“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带动国内外25家知名企业参与,共举办科普宣传培训活动1120多场,覆盖养殖场户21000多户。六是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持续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平台,督促各地全力做好兽药追溯实施工作,目前已实现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三个全覆盖”,逐步实现兽药产品全链条追溯管理。 

二、关于养殖业抗生素环境污染防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控制养殖业抗生素环境污染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2018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与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在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工作中,对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禁止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抗菌药物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水体中抗生素检测方法研究,已初步建立了部分抗生素检测方法体系。原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洋环境介质中氯霉素和磺胺类抗生素检测方法的应用验证,修订了《海洋监测技术规程》中抗生素检测方法,并初步对渤海湾、辽河口、海产品养殖区开展了试点监测。 

三、关于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追溯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2017年7月,我部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上线试运行。截至2019年4月底,全国共有10417家生产经营主体、2129家监管机构、625家检测机构、661家执法机构已注册使用国家追溯平台,上传数据5.3万条。 

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由商务部牵头,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流通环节追溯体系建设。截至2018年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覆盖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102个城市,涉及8.6万多家企业、覆盖超过52万商户;追溯品种覆盖了猪牛羊鸡肉、500多种蔬菜、1240种水果及近千种水产;中央平台累计接收追溯信息66.6亿条,2018年日均接收追溯信息450万条。 

为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追溯体系对接,2017年商务部与原农业部签署建立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深化在农产品及农资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合作,将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两部门共同推进的重点工作。近期,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中药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至〔2019〕5号),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关于养殖环节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将部分兽医公共服务内容交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初步形成了以兽医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龙头养殖企业兽医技术人员为骨干,以动物诊疗机构、产业协会、劳务派遣公司、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强制免疫疫病防控、抗体检测、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和动物检疫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兽医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关于抗生素替代和检测相关技术研究 

为有效减少养殖环节兽用抗生素使用量,近日我部已印发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方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计划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同时,组织科研力量对益生素、中草药等抗生素替代物进行攻关研究,目前取得一定进展。关于兽用抗生素残留限量标准,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公告235号)共对223种兽药的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其中,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且不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兽药88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兽药9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9种;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32种。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公告235号),拟对267种兽药的限量做出规定。针对兽用抗生素现场快速检测需求,已有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试剂公司研发出常见兽用抗生素的快速检测试纸条、残留检测试剂盒等快速检测技术。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推进兽用抗生素监管工作:一是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对兽用抗生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提出更科学、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兽用抗生素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逐步将抗生素污染排放纳入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范围,加快抗生素污染指标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三是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追溯体系互联互通,为实现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市场到消费终端全链条可追溯提供支撑。四是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兽医社会化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43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3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71号建议的答复

花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抗生素监管体系,构建安全健康食品供应市场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源头对兽用抗生素生产及使用进行监管 

近年来,我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全面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和使用管理。一是严把兽用抗生素批准关。确定“四不批一鼓励”准入原则,即不批准人用重要抗菌药、用于促生长的抗菌药、易蓄积残留超标的抗菌药和易产生交叉耐药性的抗菌药作为兽药生产使用,鼓励研发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二是加强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活动,有效规范了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监督指导,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编制《兽用处方药目录》《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对兽药实行处方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三是组织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连续20年组织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主要畜禽产品9大类80种兽药残留进行监测。每年抽检畜禽产品约1万批次,近年来兽药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持续组织实施《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监测的病原菌种类由原来5种增加到8种,监测的药物品种重点增加了喹烯酮等9种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监测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为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提供支撑。四是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至少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减量化试点工作,力争通过3年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减量化模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兽用抗菌药用量“零增长”。配合减量化行动开展,持续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广泛宣传科学用药知识。五是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持续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平台,督促各地全力做好兽药追溯实施工作,目前已实现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三个全覆盖”,逐步实现兽药产品全链条追溯管理。 

二、关于加强食品中抗生素监管,完善食品中抗生素含量监管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中兽用抗生素监管,多管齐下,制度建设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推动完善食品中兽用抗生素监管体系。一是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规定。印发《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 第17号),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二是研究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兽药残留监管措施。要求婴配乳粉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原料乳和乳粉的把关,要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对原料实行进货验证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兽药等化学物质超标的原辅料,要求对出厂的婴配乳粉逐批进行检验,要按照“企业和检验项目全覆盖、抽检地点统筹兼顾”的要求,每月在流通环节对全部已获配方注册且在售国产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展包括兽药残留项目在内的全项目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各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三是开展抗生素残留专项治理。针对畜禽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从2016年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我部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了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等专项行动。四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重点品种,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领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加大监督抽检力度。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大类中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品品种兽药残留项目开展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乳制品、蜂产品中部分兽药残留开展抽检。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推进食品中兽用抗生素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维护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二是强化培训,指导养殖从业人员科学、规范使用兽用抗生素,杜绝使用违禁药物、超范围用药等现象。三是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兽用抗生素残留等重点问题整治,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43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3日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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