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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正式实施答记者问(2)

  • 点击:
  • 日期:2011-07-01 17:46
  •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在新旧兽药典的衔接方面,在我部第1592号公告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有三项规定,企业一定要了解。一是2011年7月1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至该产品有效期内;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印制的,且《中国兽药典<2010版>》收载同品种标准没有改变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对“执行标准”项自行修正后继续使用至2012年6月30日。三是自2011年7月1日起,《中国兽药典<2010版>》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注明并执行《中国兽药典<2010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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