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批畜禽肉检出禁用兽药 食药监总局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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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7-30 08:40
- 来源:澎湃新闻网
7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通告,公布5-6月畜禽肉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429批次样品中,有11批次不合格样品。其中有多款不合格样品被检出沙丁醇胺(俗称“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兽药。
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称,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哈尔滨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里脊肉和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森顺恒发前臀尖检出禁用兽药沙丁胺醇;
许昌鑫汇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带皮腿肉、雏鹰农牧集团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和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孙六虎屠宰场生产的白条鸡检出禁用兽药氯霉素;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检出恩诺沙星残留超限量;
福州市晋安区南湖农贸市场(郑国水禽肉店)经营的鸡肉检出禁用兽药呋喃唑酮代谢物;
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乐购便民店经营的肉鸡检出禁用兽药呋喃它酮代谢物和磺胺甲基嘧啶等磺胺类药物残留超限量;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康记家禽经营部经营的鸡肉(剑阁土公鸡)检出禁用兽药氯霉素;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市场四辈白条鸡摊和春庆白条鸡摊经营的鸡肉检出禁用兽药呋喃唑酮代谢物。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北京、黑龙江、福建、河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黑龙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的9批次不合格产品相关情况移交畜牧部门处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上述5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8月20 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该局还对5家肉及肉制品大型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检,抽取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这5家企业是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沙丁醇胺和西马特罗是俗称“瘦肉精”中的两种,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
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类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很快发生代谢,代谢产物在组织中存在较长时间,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广谱抑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和许多革兰氏阴性细菌有效,对于治疗禽类球虫病和鸡白细胞虫病疗效较好。鉴于长期食用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农业部规定了“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动物体内作用时间和代谢时间较长,人体长期摄入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以及过敏反应等。
喹诺酮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含4-喹诺酮基本结构的抗菌药,主要包括恩诺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环丙沙星、氟罗沙星等,属于广谱抑菌剂,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有良好的效果。鉴于长期食用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农业部规定了“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喹诺酮类药物若在人体内残留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含有喹诺酮类药物的动物源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大剂量或长期摄入可能引起肝损害。
氯霉素是由委内瑞拉链丝菌产生的抗生素,属抑菌性广谱抗生素。根据农业部235号公告,氯霉素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有免疫抑制作用并且对血液系统的毒性较大;大量使用氯霉素会引起人和动物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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