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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15项禁止令防控非洲猪瘟

  • 点击:
  • 日期:2018-11-05 14:00
  • 来源:养猪信息网

云南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则发布了15条禁止令:

1.禁止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6.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7.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10.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11.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12.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13.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4.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15.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自今年8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十余省份出现,云南省个别县成为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养殖户及屠宰、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坚决消除病源,阻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凡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或者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举报电话:0871-65100949

云南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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