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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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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08-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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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促进养猪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验收标准。
一、原种猪场建设验收标准
(一)人员素质
1、技术场长具备本科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主持种猪选育种、饲养、兽医等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的种猪生产实践经验。

3、从事种猪生产工人,应当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二)基础条件

1、原种猪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水质好;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东15度以内为宜;猪舍间距10米以上。

2、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应有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应有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产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应有兽医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3、原种猪场占地面积一般在120亩以上;猪舍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场内绿化面积要达到30%以上。

4、种猪的核心群、繁殖群独立设置。

5、配备与种猪选育相适应的种猪测定设施,有种猪测定室和配套必要的仪器设备。

6、猪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3.2米。

7、配备符合当地环保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

8、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置必需电脑,有条件的提倡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实现电脑化管理。

(三)卫生防疫条件

1、猪场防疫消毒设备设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米。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米。

2、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3、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出售的种猪只允许经展示厅后从装猪台装车外运,不可返回。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根据周围疫病流行情况,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免疫程序接种;

5、种猪舍内卫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内设有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诊断、监测仪器设备,合理设置隔离舍。猪场与外办是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6、定期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

7、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种猪群体数量

原种猪场种猪存栏规模为常年存栏基础种猪800头以上,其中必须要有一个300头以上的纯种核心群,核心群种公猪应有8个以上不同血缘。

(五)种猪质量

1、饲养的种猪来源于国家批准引进的外国原种猪,国内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原种猪场的种猪,本场经测定选留的纯种。种猪血缘清楚,系谱完整。

2、种猪发育正常,后裔无单睾、隐睾、瞎乳头、脐疝等遗传缺陷,有效乳头数6对以上。

3、种猪的健康状况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经法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六)种猪测定与档案资料管理

1、参照国家GB8467-87瘦肉型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制定场内测定操作规程,配备经省考核认可的种质鉴定员,并开展了正常的场内种猪测定和选育种工作。

2、有完整的育种程序和技术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3、参照国家GB3038-82种猪档案记录建立了完整的种猪选育种及生产档案。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分析、后裔测定分析表、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4、有完整的种猪群体的系谱图。

5、所有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分析、装册、分类归档,种猪群资料系统完整,有专人管理。

(七)饲养及经营管理

1、制定了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并具有保证规程实施的基本条件及检查制度。

2、饲料营养水平符合要求。

3、有严格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4、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

5、建立了种猪质量管理及销售和售后跟踪服务制度。

6、出售纯种种猪必须具有种猪合格证、免疫证、检疫证和系谱卡;出售二元杂母猪必须具有种猪合格证、免疫证和检疫证。

7、接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方向是在保证种猪质量和搞好供种服务的前提下提高其经济效益。
二、原种猪扩繁场建设验收标准

(一)人员素质

1、技术场长具备大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主持种猪选育种、饲养、兽医等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的种猪生产实践经验。

3、从事种猪生产工人,应当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庆技术岗位证书。

(二)基础条件

1、原种猪扩繁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水质好;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东15度以内为宜;猪舍间距10米以上。

2、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应有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应有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应有兽医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3、原种猪扩繁场占地面积一般在60亩以上;猪舍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场内绿化面积达到25%以上。

4、种猪的核心群、繁殖群独立设置。

5、配备与种猪选育种相适应的种猪测定设施,有种猪测定室和配套必要的仪器设备。

6、猪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3.2米。

7、配备符合当地环保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

8、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置必需电脑,有条件的提倡安全装电视监控系统,实现电脑化管理。

(三)卫生防疫条件

1、猪场防疫消毒设备设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米。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米。

2、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3、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出售的种猪只允许经展示厅后从装猪台装车外运,不可返回。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根据周围疫病流行情况,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免疫程序接种;

5、种猪舍内卫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内设有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诊断、监测仪器设备,合理设置隔离舍。猪场与外办是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6、定期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

7、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种猪群体数量

原种猪场种猪存栏规模为常年存栏基础种猪400头以上,其中必须要有一个200头以上的纯种核心群,核心群种公猪应有5个以上不同血缘。

(五)种猪质量

1、饲养的种猪来源于国内、省内经批准的原种场或本场经测定选留的纯种。种猪血缘清楚,系谱完整。


2、种猪发育正常,后裔无单睾、隐睾、瞎乳头、脐疝等遗传缺陷,有效乳头数6对以上。


3、种猪的健康状况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经法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六)种猪测定与档案资料管理


1、参照国家GB3038-82种猪档案记录建立了完整的种猪选育种及生产档案。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分析、后裔测定分析表、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2、有完整的种猪群体的系谱图。


3、所有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分析、装册、分类归档,种猪群资料系统完整,有专人管理。

(七)饲养及经营管理


1、制定了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并具有保证规程完善市场实施的基本条件及检查制度。


2、饲料营养水平符合要求。


3、有严格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4、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


5、建立了种猪质量管理及销售和售后跟踪服务制度。


6、出售纯种种猪必须具有种猪合格证、免疫证、检疫证和系谱卡;出售二元杂母猪必须具有种猪合格证、免疫证和检疫证。


7、接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方向是在保证种猪质量和搞好供种服务的前提下提高其经济效益。
三、良种猪生产场建设验收标准


(一)人员素质


1、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获得畜牧兽医初级以上职称。


2、饲养员应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熟练掌握饲养管理技术。


(二)基础条件


1、原种猪扩繁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水质好;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间距8米以上。


2、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两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3、猪场占地面积一般在20亩以上;猪舍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场内绿化面积达到20%以上。


4、猪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3.2米。


5、配备符合当地环保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卫生防疫条件


1、猪场防疫消毒设备设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


2、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3、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出售的种猪只允许经展示厅后从装猪台装车外运,不可返回。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根据周围疫病流行情况,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免疫程序接种;


5、种猪舍内卫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内设有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诊断、监测仪器设备,合理设置隔离舍。猪场与外办是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6、定期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


7、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种猪群体数量


一级良种猪生产场种猪存栏规模为常年存栏基础种猪250头以上,二级良种猪生产场常年存栏基础种猪150头以上,三级良种猪生产场常年存栏基础种猪100头以上。


(五)种猪质量


1、饲养的种猪来源于国内、省内经批准的原种场或本场经测定选留的纯种。种猪血缘清楚,系谱完整。


2、种猪的健康状况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经法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场建设验收标准


1、地方猪品种按保种实施方案验收,单个品种基础母猪不少于100头。每个品种的核心群种公猪应有15个以上不同血缘。


2、饲养的地方品种种猪必须来源于本品种中心产区或保种区,且是本品种中选择最优良的种猪。


3、建立完善的选育种制度,保持地方品种的独特遗传特性。在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保种区或中心产区,场内开展本品种选育,可自选自留纯种猪。按该品种种猪正常使用年限,定期更换种猪。


4、配备场内种猪测定设施,在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教学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场内种猪测定工作。


5、卫生防疫条件参照原种场的验收标准要求。
五、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验收标

(一)人工素质要求


1、生猪人工授精站应配备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须通过省级技术职能鉴定考试,获得技术职能证书,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能掌握公、母畜的生殖生理特点、兽医卫生、常见病防治以及饲养管理知识,人工采、输精人员还必须掌握采精、精液品质检验、精液稀释及输精操作技能。


(二)种猪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1、种猪数量要求:要有优质纯种公猪5头以上。


2、种猪质量要求:种公猪必须是来源于国内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所产的纯种种猪。


3、用于生猪人工授精种公猪,其外貌特征、繁殖率、生长发育等性能应符合本品种要求,其后裔必须符合品种的遗传学特征。


(三)环境与设施要求


1、应有单独的公猪舍、运动场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2、应配备与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操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必须配备有采精室、精液处理室和齐备的采精、精液制作、保存、输精等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消毒剂等。


3、种猪饲养场所及采精、制精、精液保存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建立健全有关工作规章制度


1、制定种猪免疫程序,确保免疫到位。


2、制定种猪饲养管理、采精、制精、冷藏、输精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3、采精配种或输精记录及汇总统计。


4、人工授精效果跟踪服务记录。

六、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验收发证管理办法

1、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一级场和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水产局验收发证。

2、生猪人工授精站存栏纯种公猪40头以上的由省畜牧水产局验收发证;良种猪生产二级场和三级场由市、州畜牧水产局验收发证。存栏纯种公猪在20-39头的生猪人工授精站由市、州畜牧水产局验收发证;存栏纯种公猪在5-19头的由县(市、区)畜牧水产局验收发证。

3、凡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动物防疫合格证均由组织验收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核发。

    (编辑:GD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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