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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动物防疫站官员骗取国家生猪奖励金获刑

  • 点击:
  • 日期:2011-09-20 15:24
  • 来源:正义网

乡镇动物防疫站站长和防疫员本应不断增强为养殖户服务的本领,可是他们中有些蛀虫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农户,通过虚开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的方式骗取国家奖励资金42000元。近日,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查,杨某、吴某系茶陵县某乡动物防疫站站长和防疫员,2009年6月,杨某、吴某同农户陈某商定,通过虚开产地检疫证明的方式骗取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所得款项三人平分。于是杨某为陈某虚开产地检疫证明940头,使陈某获得国家奖励资金28000元。奖励款下拨后,杨某称虚开了1000头的产地检疫证明,其垫付了3000元开票费,另为办成此事其还开支了1000元,要求从28000元中支取,吴某、陈某同意了。剩余24000元杨某、吴某、陈某三人平分各得8000元。

此外,6月间,杨某、吴某还和农户刘某商定骗取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刘某表示如果能骗到奖励款,会给吴某、杨某好处,甚至钱平分也可以。为此,杨某给刘某虚开产地检疫证明592头,但后来验收时因刘某养猪栏舍面积未达标,只达到了500头奖励标准,获得了国家奖励资金14000元。奖励款下拨后,除去虚开产地检疫证明所花的1800元,杨某、吴某各分得3000元,刘某实得6200元。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检方未掌握具体的犯罪事实,就如实地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并积极退交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刘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交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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