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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排污猪被毒死 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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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03-25 11:24
  • 来源:海西晨报
一家工贸公司两次被告上法庭,因为该公司排出的污染物杀伤力太强。先是将附近的猪污染致死,然后又将池塘的鱼污染致死。因环境污染导致权益受损如何维权?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货车黑夜排刺鼻污水
2012年11月2日晚,正在煮猪食的阿丽忽然闻到了一股很刺鼻的味道。阿丽发现,不远处的路上停着一辆车,车上载着大圆桶,不知名的液体正哗哗往地上流。闻着愈发刺鼻的空气,阿丽觉得有人乱排工业废水,第一时间报警。
民警发现该车属于附近博钧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到场调查,证明该废水中含片碱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35废碱),共计3吨。
养殖户将排污方告上法庭
她之所以这么敏感,是因为她家的猪相继死亡,却找不到原因。这次报警,解开了她家上百头猪相继死亡的谜团,也为后来的庭审提供了有力证据。
截至当年11月8日,阿丽家的死猪数量已达130头。经翔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剖检,证实猪死于呼吸道疾病,排除重大动物疫病可能。阿丽觉得,是附近工贸公司排出的污水导致了猪的死亡。阿丽遂将该公司及货车司机阿祥告上了法庭。但该公司提出其排污行为与猪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倾倒废水是司机个人行为。
判决结果:
最终,经翔安法院判决,该工贸公司赔偿阿丽39000元。
法官说法:
经审理,翔安法院认为,原告猪的死亡与被告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工贸公司前后笔录内容存在矛盾,且倾倒废水处立了“严禁乱倒有毒废水”字样的牌子,公司亦拿不出此前合理排放废水的证明,可推断倾倒废水此前就已存在。
法院认为,阿祥是公司员工,废水是公司生产产生的,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阿祥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标题:工厂排污猪被毒死 养殖户及时报警找到证据胜诉)
作者:陈佩珊
    (编辑: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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