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成困兽,聚焦康达尔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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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6-08-05 09:44
- 来源:新财富杂志,焦点新闻网
拥有价值高昂的土地资产、多元的业务结构以及A股上市公司身份,对于战略亟待转型升级、谋求借壳上市的京基集团,康达尔是个不可多得的收购标的。
在入主康达尔的过程中,京基集团生动演绎了“多账户囤票—--达成—致行动人——受让股份——逼宫董事会”的上位路径。经过多轮博弈,京基集团愈战愈勇、占领上风,而康达尔的实际控制人华超公司则深陷困局。
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京基集团的上位之举最终能否“合法化”,监管部门及法院诉讼的裁决也至关重要。眼下,围绕京基集团股东身份合法与否,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2016年的夏天,南国深圳酷暑炎炎,轰轰烈烈的世纪大战“宝万之争”尚未落幕,另一场股权纷争也硝烟四起。与宝能系高调举牌入主万科不同,在京基集团“围猎”康达尔的案例中,其以“十面埋伏”开场,生动演绎了 “多账户囤票——达成—致行动人——受让股份——逼宫董事会”的上位路径。
2016年7月23日,康达尔公告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暂时同意京基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届时,康达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由京基集团提交的罢免公司现任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8项议案。
这意味着,康达尔于京基集团的股权争夺战步入了“逼宫董事会”阶段。
2013年9月5日开始,自然人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下称“林志账户组”),陆续从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票,一度持有后者19.8%股份。林志账户组增持行迹隐蔽,在其2014年11月25日受深圳证监局处罚前,康达尔方面对此全然不知。
2015年8月,京基集团也在二级市场出手增持康达尔4.84%股票,该公司副总裁王东河也买入康达尔0.09%股票。2015年9月7日,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简称“京基三方”)正式公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京基三方合计持有康达尔24.74%股票,迅速逼近康达尔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华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31.66%的持股比例,举牌者真实身份正式浮出水面。
为解“易主之忧”,康达尔掌舵者华超公司接连出招,先后向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推出“资产置换计划”、上演“焦土政策”,试图寻求各种化解之术。
但京基集团入主动力并未被削弱,反而愈战愈勇、呈现志在必得之势。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受让了林志账户组及王东河所持的康达尔全部股份,持有康达尔股权比例进一步提高至29.68%。
之后,京基集团更是三番出手,在资本层面赶超华超公司。截至2015年4月29日,京基集团持股比例高达31%,随后还声称将在未来半年增持至32%。算上隐性控制的股份,京基集团的关联账户的持股可能达到32.94%,胜过华超公司31.66%。
股权层面步步逼近之后,京基集团乘势向康达尔董事会发动攻势。借助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契机,京基集团先后向康达尔提交了罢免全体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21项临时议案。但三轮提案均遭康达尔董事会拒绝。2016年7月1日开始,京基集团又两番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终获准于2016年9月14日开会审议上述议案中的18项议案。
经过多轮博弈,华超公司已深陷困境。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虽然京基集团已掌握主动权,但其上位之举最终能否“合法化”,监管部门及法院诉讼的裁决也至关重要。眼下,围绕京基集团股东身份合法与否,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醉翁之意:土地资源+业务互补+借壳上市
与万科一样,康达尔是深圳本土的老牌上市公司之一,在证券市场也曾大名鼎鼎。
康达尔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深圳市宝安区养鸡公司,属于深圳市4家具有活鸡输港权的单位之一,香港的活鸡市场大半由其供应。1994年11月,康达尔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0年初,这只“鸡股票”被庄家盯上,其股价一度上天入地,并先后更名“中科创业”、“ST康达尔”,吴晓波称该公司经历了 “中国证券史上最为血腥和惊心动魄的往事”。
2003年1月,康达尔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从中退出,华超公司和深圳市众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让其1.41亿股股份,二者合计持有康达尔36.16%股权,接棒为公司新的掌舵者。
在华超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华的经营下,康达尔的总部迁至深圳市福田区,并陆续增加了出租车、房地产等业务。之后,康达逐渐发展成为一家业务规模23亿元、市值过百亿元,横跨农业、公用事业及房地产等领域的多元化上市公司。
对于京基集团而言,康达尔是个不可多得的收购标的。
京基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是1994年由该公司董事长陈华一手创办的房地产公司,深圳的地标性建筑“京基100”出自其手。根据京基集团官网的介绍,“京基集团已发展成为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业经营与管理、五星级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金融投资、高尔夫俱乐部、餐饮经营等多元化产业的大型集团公司”。
虽说京基集团已是多元化集团,但其核心业务其实是房地产开发,并且该项业务占据集团收入的90%以上。
在深圳地产界,京基集团以“旧改”著称。尽管已坐拥600万平方米的旧改储备用地,但由于旧改项目成本高、周期长,京基集团也在四处寻觅可快速开发的土地资源。伴随高压的反腐态势,房地产旧改业务日渐萎缩,陈华本人也曾身陷各种传言。
数据显示,京基集团2013-2015年的总资产分别为406.34亿元、461.24亿元、495亿元。从利润指标看,2013年京基集团全年净利润突破10亿元,但剔除投资性物业评估增值11.4亿元,其实际经营利润几近负数;2014年度,京基集团该项指标也高达净利润的三成。2012-2014年,京基集团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持续为负,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公司对债权融资高度依赖。
总的来讲,对旧改业务高度依赖的京基集团亟待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京基集团与康达尔的战略及业务都颇有互补性,康达尔手握价值不菲的土地资源。公开数据显示,康达尔在深圳市宝安区的西乡、沙井两宗地块共计占地超过23万平方米。其中,西乡地块开发面积10.5万平方米,预计可销售面积51万平方米,包括住宅36万平方米、商业及公寓15万平方米;沙井地块12.5万平方米,预计可销售面积40-50万平方米。二者合计总建筑面积逾100万平方米,总销售面积可超过90万平方米。此外,康达尔在西乡附近的光明街道还有14.4万平方米的农业用地。以深圳市2016年76月该区域份的新房住宅成交均价5.6万元/平方米估算,上述地块建成楼盘的总销售收入可超过5400亿元。
从股权层面考察,康达尔市值规模不大、股权相对分散。Wind数据显示,康达尔总股本3.91亿股,总市值仅有138亿元(以2016年7月20日股价35.43元/股折算)。康达尔实际控制人华超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及30%,控股股东之外的流通市值不足100亿元。从收购角度考虑,流通股盘口小,收购成本低,适合收购操作。
或许在陈华看来,若京基集团顺利入主,双方资源有力整合嫁接,或能促成其地产业务的借壳上市。
十面埋伏:京基低调围攻,兵临城下
康达尔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3年9月5日开始, 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和刘彬彬13个股票账户(下称“林志账户组”),陆续从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10日,上述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1999.82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5.12%,达到初次举牌门槛。截至2013年10月29日、12月11日,林志账户组分别增持至10.39%、15.08%,达到第二、三次举牌线。但林志均未对其举牌行动进行公告。
由于林志账户组增持行迹隐秘,康达尔方面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11月25日深圳证监局对林志开出罚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罚,林志则称“因对相关法规学习和了解不够,以致未意识到上述公告义务”。截至2014年12月4日,虽说林志账户组持股高达15.81%,但对其来意,康达尔方面似乎也难以判断。
2015年6月16日,康达尔收到林志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临时提案,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提请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削弱大股东对董事和监事选举过程绝对控制力的选举投票机制。这位“因学习不够而未意识到披露义务”的小股东林志的提案,出乎康达尔管理层的意料。此时,康达尔方面才感觉到“来者不善”,林志账户组并非简单的“财务投资者”。
2015年6月18日,康达尔以“林志持有股份仅占1.34%,尚不足提案要求的3%临时提案标准”为由,拒绝了林志的两项提案。
公开信息显示,林志是深圳永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分别持有上述三家公司90%、50%和50%股权。
工商资料显示,深圳永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2年5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仅600万元,其中林志出资540万元。东莞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是2014年8月21日成立于东莞塘厦,注册资本均100万元。
粗略估算,林志账户组买入康达尔6178.73股股份的均价超过9元/股,该笔投入超过5.5亿元,林志本人持股524万股,买入成本也超过4700万元。林志账户组如何具备这等融资能力呢?
据称,林志的真实身份是陈华的前任司机,原籍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县,与陈华乃是同乡。华超公司后续对林志账户组成员的社保缴纳情况显示,除林志以外,林志账户组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员工,分别在或曾在京基集团各子公司的不同岗位任职,各自的收入水平、资产情况以及投融资能力均与林志账户组增持康达尔股票的出手不匹配。林志账户组被认为是京基集团的“马甲”。
2015年6月16日开始,华超公司和康达尔总裁季圣智分别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股份。截至2015年7月23日,华超公司、季圣智与陆伟民(罗爱华配偶)分别持有康达尔28.54%、1.81%和1.31%股份,三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31.66%。
之后,林志以“其控制的13个账户合计持有15.81%公司股份,而非其本人实际仅持有公司股份1.34%,康达尔拒绝其两份提案存在程序违法”为由,将康达尔告上法庭,请求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撤销康达尔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该天的会议没有涵盖其提案的内容)。
同时,林志账户组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A股。截至2015年8月31日,其对康达尔的持股从15.81%上升至19.8%,逼近第四次举牌。
在林志账户组之外,此时另有多个京基集团的关联账户也增持了康达尔A股。曹艳梅分别于2015年3-5月买入康达尔1万股、0.7万股和2.24万股,随后又悉数卖出;陈家慧也于2015年6-8月买入康达尔分别买入50.31万股、184.64万股和1.93万股,期间又相继清空。 曹艳梅是林志的配偶,陈家慧乃是京基集团董事长陈华胞弟陈辉之女。
康达尔2015年报显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吴川投资”)位居康达尔第8大流通股股东,持有1.94%股票。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地址在京基100大厦51楼08房,其股东为陈邵清、陈阳华和吴杰文三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4日,与林志账户组买入康达尔股票时间较为接近。
据悉,该公司是吴川深圳商会旗下的投资平台。陈华是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县人,并出任该商会永久名誉会长。吴川投资注册资本仅有300万元,主营收入为0,却累计买入康达尔股票757万股,资金来源成谜。种种迹象之下,吴川投资也被认为与京基集团有关系。
截至2015年8月31日,京基集团也出手在二级市场买入4.84%的康达尔股票,其公司副总裁王东河也买入了36.29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0.09%。
此时, 京基集团合计使用至少18个股票账户(含林志账户组),对康达尔形成“围攻”之势。但由于上述增持各自均未达到5%的披露标准,康达尔方面对此全然不知。
2015年9月7日,京基集团正式浮出水面,与林志和王东河(简称“京基三方”)公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方此时合计持有康达尔9665.82万股股票,占康达尔总股本的24.74%,与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差距不及7%。
京基集团从幕后走到台前,华超公司才意识到兵临城下,有些措手不及。
解铃系铃:华超连施三计,京基愈战愈勇
通常来说,阻击“野蛮人”敲门的招术是寻求“白衣骑士”助阵。但是,康达尔并未按套路出牌,而是连施三计予以反击。
一计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于京基三方持股达到24.74%的公告之后,康达尔当日即针对该项披露信息进行“澄清”。“经公司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15年8月31日,林志持股为5.33%、京基集团持股为4.84%,王东河的持股为0.09%,三方合计持股仅10.27%,与京基集团方面披露信息不一致。”
也就是说,康达尔方面披露的数据,未将林志账户组另外12个账户持股数计算在内。康达尔指出,“京基三方未依法披露12个一致行动人应披露事项、对披露信息没有进行签字确认,已存在违法行为,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报告”。
2015年9月以来,康达尔至少4次向监管机构提交举报材料。2015年9月18日,康达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等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1月16日,康达尔向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2月21日,康达尔向深圳证监局举报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股票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016年1月8日,康达尔再次向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等10名自然人股东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计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康达尔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上,康达尔要求林志等13人向公司上缴股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此后,由于林志等人一直未上缴,康达尔随后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志等上缴短线操作所获收益572.54万元。
2015年11月26日,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对京基三方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规行为进行追究,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林志等不得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并确认京基三方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2015年12月9日,康达尔向广东省高院对京基三方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京基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至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驳回。2016 年4月20日,京基集团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发稿日,对于康达尔的上述举报,证券监管部门均表示“正在核查中”,上述法院诉讼均未获终审裁决。
三计是意图剥离资产自救。2015年9月8日,康达尔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康达尔公告称,拟将旗下的价值3.9亿元以上的公用事业板块资产出售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同时通过发行股份、或者现金加发行股份两者结合的方式,买入华超公司旗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约1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约3万平方米的物流用地,该项资产价值5亿元以上。
也就是说,康达尔拟将其公用事业板块资产与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旗下的资产进行置换。交易完成后,康达尔旗下将不再有公用事业资产,该业务板块将归华超公司所有。
不妨分析一下这两项资产。康达尔的公用事业板块,包括出租车、省际长途客运以及客运站经营,其出租车牌照占深圳市场的份额达到5%。另外,该业务板块还拥有525公里供水管网、服务占深圳10%总人口的布吉供水公司。
从2015年数据看,该板块营业规模达到3.3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4.01%,并且自来水供应业务的利润率达到24.91%,属于公司第二“赚钱”的业务。
在外界看来,康达尔的上述资产置换,意在将有价值的资产先行剥离。
但是,由于东门商业物业相关权属正在办理、布吉物流用地正在办理搬迁置换土地的规划许可、权属证书,并且布吉供水公司涉及国有股东方面利益、运输公司涉及交叉持股及股权诉讼等问题,整个重组非常复杂,直接导致“交易双方的资产估值及交易作价存在分歧,对交易价格及相关补偿条款约定尚未达成一致”。2015年12月8日,康达尔公告终止上述资产重组。
土地资产方面,2015年11月10日,康达尔公告称,公司被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上寮股份”)告上法庭,已收到深圳宝安区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康达尔早在1983年与当时的宝安沙井公社上星大队签订了《凤凰种鸡场征地协议书》,约定由康达尔征用上星大队辖区内的615.19亩土地(折合约40万平方米)。当时,康达尔与上星大队约定了补偿标准、付款方式;同时还约定了“协议签署后自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征地补偿费如不按时付款,自动作废”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康达尔征用了上述土地。但是,1984年沙井公社上星大队撤销后,先后成立了上寮村民委员会和上寮股份(主管村委经济事务)。涉案土地在上寮村委辖区内。
如今,上寮股份表示,上述协议书签约后上级部门未对上述土地作出批复,康达尔未按时支付补偿费,协议自动作废,并且上述协议未经村委员表决、补偿标准过低、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上寮股份要求康达尔返还该块土地,上寮股份也将返还康达尔500万元。
30余年前的陈年往事突然冒出,上寮股份一纸文书将康达尔告上法庭,此事不免有些蹊跷。2011年11月30日的公告显示,康达尔已与国土部门对公司位于西乡、沙井、福永的三块土地的征收及开发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在2015年12月2日的《诉讼事项补充公告》中,康达尔也进一步验证了其清晰的权属利益。“该涉案地块已由国土部门征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并办理了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事实上,前述位于沙井上寮的土地,正是被京基集团看中的资产之一。按2015年的市价折算,沙井12.5万平方米的地块,其建成楼房销售价值可已超过100200亿元。但是,针对该项潜在价值超百亿元的“土地纷争”中,在2015年11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审理的现场,康达尔未委派高管出席,也未对庭审情况进行公告说明。外界纷纷认为,该案件是由康达尔与上寮股份联手导演的“双簧”,意图转移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
除此之外,2015年12月1日,康达尔与通用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地产”)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将深圳土地资源优先与后者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开发,委托代建等形式”。通用地产是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康达尔先是“官司缠身”,再选择与央企背景的通用地产合作,其背后的逻辑或在于焦土政策——将优质资产剥离,降低公司价值,令京基集团打消念头。
康达尔使出浑身解数阻击,但京基集团并无退缩之意,愈战愈勇。
2015年12月,京基三方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康达尔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直接侵害股东法定权利,依法应属无效决议”,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决议无效。同时,京基三方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限制原告行使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等各项权利。
同月,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了4.94%的康达尔股票。2016年1月8日,京基集团又受让了林志账户组下面10个账户的6358.24万股股份,该笔股权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6.27%。2016年1月20日,京基集团与林志账户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林志账户组同意在半年内将手中全部股份转让给京基集团。
京基集团志在必得之势,可见一斑。从披露数据看,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A股时,股价均在32元/股之上,最高达到43元,协议转让部分的股价也达到33元/股,京基集团持有上述股份的成本超过40亿元,其增持股份的资金则源自数次将其所持股份抵押至广州证券。截至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股份已经全数抵押给广州证券。
乘胜追击:京基连环逼宫,华超深陷困局
截至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完成对林志账户组及王东河所持全部股份的受让,其持股达29.68%。2016年3月24日,陆伟民也将所持510.88万股股份全数转让给华超公司,华超公司与季圣智合计持股有康达尔31.66%股份。此时,京基集团与华超公司二者于康达尔的持股比例旗鼓相当。
随后,京基集团连续三次出手,其持股呈现华超公司之势头。
2016年3月29日,京基集团的持股比例增至29.84%,4月8日持股达到30%。虽然京基集团的增持行动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情形,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转让及过户登记。
2015年4月28日至29日,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买入390.78万股股份,持股高达31%。京基集团表示,公司有意在之后半年继续增持。这意味着,京基集团最高持股有望达到32%。倘若华超公司不再增持,京基集团在明面上的持股将一举超过华超公司。
如前文所述,京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康达尔股份或远不止于此。如吴川投资等属于其关联账户,京基集团实际控制股份至少达到32.94%,股权层面的优势进一步胜过华超公司。
继资本层面步步逼近之后,京基集团乘势向康达尔董事会发起攻势,其切入点则是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获悉康达尔2015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之后,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团向康达尔提交了3项临时议案,要求在该会审议。
第1项议案涉及与中建一局的合作协议。京基集团指出,2016年4月,康达尔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经招投标程序,与中建一局签署了金额合计高达239 亿元的协议,且合同约定的项目建筑安装成本分别高达1.13万元/平方米、1.05万元/平方米,均远超市场正常水平,工程造价明显虚高。
另外,康达尔与中建一局签订的上述工程项目协议明确约定,中建一局按由深圳市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但中外建公司是华超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康达尔未披露其与中外建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事宜。
京基集团认为,康达尔存在未经决议程序私自与华超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并在公告中故意隐瞒该等违规关联交易信息。
京基集团“要求终止上述合同,并且对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施工合同》的董事长罗爱华以及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予以追责,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2项议案是修改股东大会数项议事规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由提议股东担任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却规定,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作为主持人”,要求予以修改。
第3项议案指出“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可以直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明显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直接冲突”,要求该条款修改为“决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审计部门等集团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事项,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除外”。
“京基集团向公司提出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16年6月15日,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了京基集团的三项提案,并对其质疑内容予以否认及澄清。“公司此前已经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并予以了公告”、“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京基集团上述3项提案遭拒或在其意料之中,但此番博弈使中小股民及市场舆论向京基集团“一边倒”,华超公司及康达尔管理层陷于尴尬境地。
一方面,京基集团的提案内容公告之后,外界一片哗然。尽管康达尔对上述第一项议案内容进行了澄清,但不少中小股民认为,康达尔对于该项目语焉不详。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管康达尔例举了各种理由拒绝提案,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康达尔董事会的拒绝属于违法行为。
在上述3项提案铺垫基础上,京基集团又提交了罢免董事会的提案。2016年6月17日,京基集团向康达尔2015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18项目议案,要求罢免康达尔现任全体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提议重新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同时责成董事会撤销《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要求公司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康达尔以“京基集团未依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并且拒不履行配合义务”、“相关临时提案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为由,再次予以拒绝。
迫于京基集团的连续提案压力,2016年6月25日,康达尔无奈将2015年度股东大会推延至8月30日举行。但由于其决定遭到深圳证监局的违规裁决,康达尔最终决定在2016年7月29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7月13日,京基集团发起第三次提案,前述两次合计21项临时提案再次送达康达尔,但以同样的理由遭拒。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组织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遭拒之后,京基集团另行着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7月1日,京基集团提请召开康达尔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18项议案。2016年7月20日,京基集团再次提请召集会议。2016年7月22日公告称,康达尔监事会暂时同意京基集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定于2016年9月14日开会审议上述18项议案。
龙争虎斗:公庭博弈定胜负,拉锯战在所难免
“资产置换计划”搁浅之后, 康达尔连续上演“焦土政策”、寻求央企护身,但从京基集团后续行动看来,其入主动力并未减弱,反而志在必得、步步紧逼。经过数轮股东会提案较量,资本层面已无优势的华超公司渐落下风,康达尔董事会处境颇为被动。
如今,华超公司与京基集团的持股比例等量齐观,二者合计持有康达尔超过6成股份,中小股民所持的流通股本占比不足40%。尽管康达尔董事会席位均处在华超公司控制之下,但此时华超公司若再寻找“白衣骑士”助阵,显然为时晚矣。
继前述多次举报之后,2016年6月21日,康达尔再次提请深圳证监局对京基集团关于林志等12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做进一步调查。2016年6月23日,康达尔继续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补充资料。在长达1年时间里,监管部门未出具裁决结论。相反,由于延期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康达尔于2016年7月1日被深圳证监局裁定违规、责令改正。
法院诉讼方面,康达尔诉林志等13名被告短线交易收益案,于2016年7月6日在福田区法院审理,但截至发稿日并未公布判决结果。康达尔诉京基集团、林志等15名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至今未进行审理。
同时,康达尔相继对林志账户组13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并连续多次向京基集团发出15项公开问询,要求其对上述人员是否属于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是否向吴川投资提供过资金等问题作出答复,以判断京基集团与上述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深交所也为此向京基集团发出关注函。但京基集团表示,“与京基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已经进行了披露,其余股东购买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
相较于康达尔董事会及华超公司的燃眉之急,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显得“远水不解近渴”,但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
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就2015年12月京基三方对康达尔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支持了京基集团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撤销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将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要求被告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确认被告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等一系列决议。
上述判决结果对康达尔颇为不利,京基集团作为股东的权利已在一审判决中获得法律保护。2016年 6月30日,京基集团又将康达尔11名现任董事告上罗湖区法庭,指出“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非法剥夺原告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且,自2016年6月12日以来,康达尔董事会连续3次拒绝京基集团的临时提案,侵害了京基集团作为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目前的形势看来,虽然京基集团掌握了明显的主动权,但康达尔已明确将提起上诉。
2016年7月29日,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效力的议案》,决定“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结论,以及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吴川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作出效力认定之前,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如实记录各与会股东的表决结果,待监管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后,依据监管部门的结论认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并遵照生效前决议执行相关决议内容”。
2016年8月1日,康达尔按照“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京基集团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吴川投资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三种情形,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的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尽管京基集团可以依据该规定对康达尔方面再次提起诉讼,但双方又将陷于新一轮的诉讼纠纷中。
同理,2016年9月14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也或将引发新的法院诉讼战。从过往案例看,在ST新梅(600732)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南账户组”的控制权争夺战中,开南账户组也于自行召开了股东大会,并罢免董事会现成员。但双方对会议决议互不认可,二者的法律纠纷持续一年而不得平息。
2016年7月24日,康达尔发布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公告,这意味着华超公司又可以进一步增持股份。两方争夺战事态持续升级、剧情扑朔迷离,远无落幕的迹象。眼下,围绕京基集团合法的股东身份,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困兽犹斗,康达尔四面楚歌
8月2日,即康达尔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天,深交所向康达尔发出了关注函。不出预料,深交所要质问的,恰是这场被被誉为“闹剧”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一份中国证券市场史无前例的“三胞胎”表决结果。
这份“三胞胎”表决结果就是康达尔在8月1日公布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结果计算分三种标准进行,一种是按照全体投票的结果、第二种是不把持股31%京基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最后一种是不把京基以及持股1.94%的吴川投资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这三种计算方法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康达尔不说明哪个表决有最终的法律效果,而是把这烫手的山芋推给了相关部门,就此,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份“三胞胎”表决结果诞生了。
在深交所发出的这份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康达尔说明上述披露的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及第三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要求康达尔法律顾问对上述问题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
康达尔一直对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有所顾忌,主要原因是这次大会要审议对于康达尔非常重要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坏账的议案》是康达尔关注的重点,而其中的239亿天价关联合同、2.8亿坏账核销等问题更是多次被媒体所诟病。如果这几个议案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这势必会对董事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正是在这样的心理驱使下,康达尔必须万无一失地通过议案。于是,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康达尔就对京基进行了“封口行动”。而在大会进行期间,康达尔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其甚至对众多的中小股东也开始“禁言”,做出了屏蔽网络,不准发言,不发表决票、指派计票监票人员、把投票箱提离现场2小时等荒诞的行为。
这份“三胞胎”表决书违反的法律法规不仅是深交所关注函中提及的两部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根据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明确表示议案是否通过并据此作出决议公告。每项议案只存在“通过”及“不通过”两种情形,至于康达尔这份自定三种假设条件的表决结果完全与法律法规相背离,更是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准确”的规定所去甚远。
更应引起注意的是,这次康达尔做出“三胞胎”表决书的背景之一就是7月6日深圳证监局对其做出了行政监管处罚决定。这份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可行使表决权将导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
而这次康达尔董事会的举动分明就是在以同样理由不认可京基集团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这无疑就是对以证监局为代表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恶意挑战,更是一种破坏上市公司市场规则、扰乱正常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毫无疑问,康达尔“三胞胎”表决书不仅侵害了京基集团的股东表决权,更是对其他中小股东表决权赤裸裸的侵犯,对深交所、证监局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权威机构的蔑视,这将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正常决议程序带来深远的恶劣影响,而证券监管机构是否就此作出实质行动就是扭转该局面的关键。
对害群之马动真格,正是民心所向。
(来源:新财富杂志-焦点新闻网 整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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