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报十起畜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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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07-26 15:04
- 来源: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网
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市场秩序,近一年来,河南省持续加压,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近日,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报了十起典型案例:
一、韩某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饲料案
(一)线索来源。2017年4月11日,周口市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郸城县石槽镇有一个无证生产、经营饲料的“黑窝点”。
(二)基本案情。经过前期的摸排暗访,2017年4月25日,周口市畜牧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举报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饲料生产设备一台、封袋机一个、饲料原料约6吨、包装袋1300多条、饲料成品40袋约1吨等,饲料成品包装袋上无印任何字迹、无标签、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饲料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对饲料原料、包材及饲料成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韩某在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石槽镇租房违法生产饲料,涉案货值达到67200元,生产的饲料主要销往附近养殖场(另案处理)。
(三)查处结果。由于涉案饲料货值金额较大,明显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周口市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袁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12月1日,方城县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袁某在该县广阳镇陈茨园村靳庄王某家中无证生产兽药。
(二)基本案情。方城县畜牧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兽药包装纸箱243捆、包装塑料瓶22件、小包装纸盒41件、标识机1台、真空泵一套和三种假兽药,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广西省北流市金威兽药厂。经核实,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共计560件,货值金额108708元,所生产的兽药未销售。
(三)查处结果。方城县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兽药包装纸箱243捆、兽药包装塑料瓶22件、兽药小包装纸盒41件;没收标识机1台和真空泵1套;没收假兽药560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543540元。
三、王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7月6日,濮阳市农业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濮阳县郭寨村有一个无证生产、销售兽药的“黑窝点”。
(二)基本案情。7月9日,濮阳市农业畜牧局执法人员对该“黑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非法生产兽药,现场有打盖机1台、电子秤1台、封口机1台,兽药外包装纸箱、盒、塑料瓶、塑料桶、瓶盖若干,还有两种成品兽药盐酸多西环素和黄芪多糖及兽用原料药共计572.1公斤。经核实,查获的兽药货值能核实清楚的为10080元;当事人已销售的兽药货值为1200元;部分成品兽药、兽用原料药的货值无法核实。
(三)查处结果。濮阳市农业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兽用原料药、加工设备及外包装材料;罚款共计140320元(处货值金额10080元4倍罚款40320元,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罚款100000元)。兽用原料药、加工设备及兽药外包装材料拍卖后全部上缴财政,假兽药全部集中销毁。
四、宋某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产品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1月12日晚,焦作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柏香镇小位村有人偷买死牛。举报的地点与2016年1月12日上午官方兽医对宋某牛场2头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地点一致。
(二)基本情况。接到举报后,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机关人员一起前往举报地点现场勘验,结果未发现已被掩埋的2头死牛尸体。经调查,宋某会同其他人盗掘并销售了2头死牛,并收取费用2800元。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公安机关联合对涉案动物产品进行了追缴。根据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意见书》和2016年1月18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法判定当事人盗掘的动物产品为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三)查处结果。2016年2月23日,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张某运输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7年5月23日,永城市芒山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值班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运输的12头牛未佩戴畜禽标识,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有一头牛站立不稳、精神状态差,其他11头牛状况良好,平均每头重1000斤左右。
(二)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其中的两头牛进行“瘦肉精”抽检并进行快速检测,发现一头呈克伦特罗阳性反应,一头呈阴性反映。经研究决定,执法人员对每头牛逐一编号并抽取11个样品(站立不稳的牛编号12,无法抽取样品),检测项目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结果显示有8头牛呈克伦特罗疑似阳性。永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连夜将牛尿样品送到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5月26日,检测结果显示有8份样品呈克伦特罗阳性。当日,编号为12的牛不明原因死亡。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河北人,车牌号为京AQ3786,这批牛是从河北唐山市某地中转站配的货,目的地是安徽省淮北市,只有货主的手机号,没有具体地址,货主安排到达淮北市后和货主联系。
(三)查处结果。5月27日,永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张某、张某某、田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5年9月11日,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县老店镇王会村有一处私屠乱宰“黑窝点”,且有加工病死猪肉的嫌疑。
(二)基本案情。经过近3个月的跟踪调查,2015年12月11日,滑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对该屠宰加工“黑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死猪14头、猪皮820张、烫锅2个、剥离刀1把。经核实,该屠宰加工“黑窝点”负责人为张某,雇佣张某某和田某为其屠宰、加工病死猪肉。
(三)查处结果。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13日,滑县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10月12日,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决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从犯张某某、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七、张某对生猪注水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5月中旬,许昌县畜牧局(2017年2月更名为建安区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县陈曹乡闫庄村对生猪注水。
(二)基本案情。接到举报后,许昌县畜牧局迅速行动,立即上报和通报相关部门,会同许昌市畜牧局、许昌县防暴队、陈曹乡派出所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经蹲点检查发现,张某正在用软长水管插入生猪胃内强行注水,注水生猪共23头。经许昌县物价局价格评定,货值金额为30430元。
(三)查处结果。许昌县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注水生猪23头;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152150元。当事人张某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及时缴纳罚金,许昌县畜牧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5月5日,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八、史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4月18日,洛阳市汝阳县畜牧局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该县上店镇有一处生猪私屠乱宰窝点,且有加工、销售病害猪肉的嫌疑。
(二)基本案情。接函后,汝阳县畜牧局执法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日夜跟踪和蹲守,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店镇东街村当事人史某的老宅中,当场查获刚拉回的病死猪,正准备屠宰。
(三)查处结果。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5月24日,汝阳县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11月28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九、朱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线索来源。2017年1月18日,南乐县农业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朱某在家私自屠宰生猪。
(二)基本案情。当天,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南乐县农业畜牧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经核实,当事人朱某于2017年1月17日在家私自屠宰生猪26头,并销售给张国恩14头、李华为12头,涉案货值共计48419.2元。执法人员分成两组,立即赶到李国恩和李华经营门店,将26头生猪产品全部追回。经多方调查,朱某未经定点屠宰、销售生猪数量达到5万元以上。2017年3月9日,对该批猪肉抽样送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水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分含量为77.5%,沙丁胺醇为12.7μg/kg,猪肉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三)查处结果。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检测出禁用药品“沙丁胺醇”,2017年6月13日,南乐县农业畜牧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杜某屠宰、加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6年12月27日上午,清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六塔分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双庙乡南寨村杜某家有大量带血污水外流,大门紧锁,执法人员怀疑当事人在家私自屠宰动物。
(二)基本案情。当日下午,清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村干部的协助下,对杜某家中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冰柜内有2只死狗,冰柜上方有4只已屠宰好的狗胴体,有的已有异味,执法人员对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2016年12月28日下午,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专家对涉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剖检确定死因,出具了鉴定结论。
(三)查处结果。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2月6日,清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月6日,公安机关出具《补充侦查建议书》,要求清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实验室检验结论,并对剖检人员的鉴定资格存在疑问。4月25日,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新组织官方兽医进行第二次剖检,出具了《动物检疫结果意见书》,并且补充了该案不需要实验室检验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目前,该案已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
来源: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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