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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具体要求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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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11-30 18:17
  •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南区联防〔2020〕1号

根据《关于印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1号)和《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2号)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中南区将于2020年11月30日起,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区内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为加强生猪调运管理,稳步推进“调猪”向“运肉”转变,中南六省(区)共同研究制订了《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汇编了《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现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三点贯彻意见,请共同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生猪调运管理相关要求

非洲猪瘟防控实践证明,推动由“调猪”转为“运肉”,减少生猪长距离跨区域调运,是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有效手段。各地各级要按照生猪调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海关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措施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要结合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进入本省(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及生猪产品,对不符合规定调运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切实规范指定通道检查站运行和管理

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指引(详见附件2)要求,建设和完善指定通道检查站站房及消毒通道等设施;配齐必需的监督检查设备;统一设置进入提示牌,引导运载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在显要位置公示设立依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生猪及产品运输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加强指定通道规范化管理,强化人员培训,实行 24小时工作制度。推广使用“牧运通”APP,使用统一的检查登记表,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要求养殖和屠宰企业只能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检查后进入的生猪、交易市场及冷库只能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检查后进入的生猪产品,通过强化落地监管,促进指定通道制度的落实。

三、有效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形成共识

中南各省(区)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纸、编发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让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屠宰、交易、贮藏等从业者充分知晓中南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的有关规定,有效引导跨区域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经指定通道进入。组织开展指定通道检查站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过站检查各项工作。

附件1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生猪调运监管,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快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中南区联防〔2019〕1号)和《中南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指导意见》(中南区联防办〔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南区严格实施生猪调运管理,除种猪和仔猪外,全面禁止从中南区外调入生猪,中南区内原则上不进行生猪跨省(区)调运。
第三条  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稳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并优先实施区域内生猪“点对点”调运。
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出栏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第四条  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生猪,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可实施“点对点”调运。
“点对点”调出养殖企业名单,由调出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把关推荐,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汇总并抄送中南各省区。
第五条  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具有清洗消毒条件;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病原检测为阴性;
(六)经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七)符合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四)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五)通过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养殖、屠宰加工和物流等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对接和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中小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生猪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提高生猪运输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第八条  自2021年4月1日起,从区域外调入以及区域内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全程使用封闭式车厢运输;
(二) 车厢层高、栏舍设置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三) 车厢配有与所运输的生猪数量相适应的自动给水和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 车厢与外界通风处应配有过滤设施设备,防止粪便、垫料等遗撒;
(五) 配备温度监控系统,车厢温度控制在5℃-25℃;
(六) 驾驶室、车厢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
(七) 车辆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防控技术要求,随车附具清洗消毒凭证。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
(二) 使用经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运输车辆,全程保持车载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三) 启运前,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四) 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区及中南区各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五) 运输途中,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应当停止运输活动,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做好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
(六) 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填写和报送生猪运输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条 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或未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的生猪,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官方兽医不得出具相关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中南区各省(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调运管理和“点对点”调运备案工作。区域内可开展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由各省(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附件2

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

规范化建设指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构建高效运行、互为补充、相互策应的立体化监管网络,有效打击跨区域、跨省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经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区域内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确定的,位于区内省际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

第三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设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建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重点路网干线布局、现有指定通道资源、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流通情况和实际监管能力等因素,科学布设检查站点。

第四条  中南区鼓励和支持相邻省份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联合执法、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逐步优化调整省际间指定通道规划布局。一是在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设立临时检查站时,中南区内各省之间设立的检查站尽可能设在同一条国道(或高速、省道)上,鼓励联合建站、联合检查。二是中南区与区外接壤省设立的检查站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做到信息互通,密切协作,同时收集报告区外疫情防控形势和状况。三是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落地监管,督促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走指定通道。

第五条  区域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本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作沟通,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协作监管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中南区各省(区、市)应加大对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工作人员、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等条件保障,确保指定通道检查站高效运行。

第七条  中南区统筹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区域内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相关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标志,引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驶入接受监督检查。提示标志前置距离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通道检查站名称统一为“中南区***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所属区域、主管机关、监督依据、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提供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业务工作相关的办事指南,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建设与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查验申报场所、消毒通道(或消毒区域)、停车场和休息室等设施。条件允许的,应在相关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工作相适应的办公、监督检查和应急等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

(一) 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

(二) 应急手电筒、应急电源等应急设备。

(三) 执法记录仪、动物耳温枪、采样箱、冰箱(冰柜)等监督检查设备。

(四) 防护服、反光背心、停车牌、口罩和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

第十二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与监督检查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每班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登录区域统一的信息平台,按照以下程序对运输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实施监督检查。

(一) 核对动物检疫证明、“点对点”调运备案表、车辆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与信息平台记录是否一致;

(二) 观察动物健康状况,了解动物运输途中有无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三) 检查合格的,上传并确认监督检查、消毒等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后,准予放行;

(四) 检查不合格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必要的临时隔离和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启运地、输入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

(五) 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内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加大对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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