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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太可恶!养户被骗上百万保证金,猪苗却迟迟不见踪影,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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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1-27 16:12
  • 来源:未知

年底本是生猪集中出栏的时候,可广西的一些养殖户却无猪可卖,因为他们都被同一家公司“放了鸽子”,说好的猪苗,等了一年也迟迟不到位,还搭上了近百万的押金无法退回。

合同签了,“保证金”也付了,猪苗却遥遥无期

据广西电台私家车930报道,2020年5月,杨胜锋以每年20万的租金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盘下了一个养殖场,经过半年的改造、打理,他本来计划在当年年底引进第一批猪苗开始养殖。

好巧不巧的这个时候,2020年11月,一位自称是广西沃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沃本农业)的业务经理“李树”找上了门。

这位李经理“送”上门的生意是一份沃本农业的生猪代养合作。据杨胜锋回忆,这位李经理来的时候是开个烂烂的面包车来的,起先也怀疑过“一个经理怎么会开个烂面包车来这里?”

“但是后面他叫我去他公司看,有模有样的,贴有什么先进单位啊,什么什么公司的牌,一排过来都是。去的时候,他也跟我讲,哪个签约了,或者哪个已经转了多少钱过来了,那个(猪)苗先放到哪里,像讲真的一样。”

杨胜锋说,当时,他已经快和国内一家知名农牧企业敲定合作,但相比之下,沃本农业给的700元/头的管理费高于行情,不仅如此,在对养户的成活率、技术管理等方面要求也相对没那么严格。

权衡之后,杨胜锋改变了主意,最终决定与沃本农业合作。

2021年1月6日,双方签署了为期5年的合作养殖合同,合同约定,杨胜锋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以每1000头交纳10万元的标准,向沃本农业缴纳“社会责任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全额无息退回;第一批养殖成品猪出栏时,沃本农业原则上按每头700元的管理费支付给杨胜锋。

合同签订之后,杨胜锋贷款10万元,分两次转账给沃本农业集团,但是此后,说好的猪苗却迟迟不见踪影。

“问他(公司工作人员),他说一直在办住。他说现在钱不到位,说现在猪苗又贵了,(公司)没有那么多本钱了,我说那你就退钱回来,他说过两天。一直就这样,过了一年。”

拿不到猪苗,杨胜锋多次找到广西沃本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到目前也只拿回了2万元的退款。

据了解,除了杨胜锋之外,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来自贵港、玉林、来宾、柳州等城市的多位养殖户,他们交给沃本农业集团的保证金合计已经超过100万。

据其中的一位合作社的负责人称,自己也是在2020年11月接触到沃本农业的工作人员。据其描述,他当初认真的看过沃本公司开出的条件,相比其他公司并没有什么异样,都在行业正常范围内。不过有两点让他最终下定了决心:

其一,业务员称,我们(代养户)养的猪是专门供给给部队的;

其二,沃本公司提供的种苗是农垦集团的。为此,业务员还提供了一份沃本农业与农垦集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就这样,2020年12月初,该负责人所在的合作社与沃本农业签了协议,并随后向沃本农业转了14万元“社会责任保险金”。

与杨胜锋一样,合同签了钱也转了,然而猪苗却是拖了一天又一天,遥遥无期。

办公地点人去楼空,农垦集团回应

爱企查信息显示,广西沃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1日,注册地位于南宁市科德路4号生产厂房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为樊柳慧。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沃本农业的经营范围曾11度变更。

(图源:爱企查)

根据爱企查上显示的法人樊柳慧电话,记者试图联系,一个为空号,另一个虽然有人接听,对方却表示自己不是樊柳慧。

2021年12月初,记者与养殖户代表一起来到广西沃本公司的办公地点,但是几间办公室都是大门紧闭,没有任何工作人员的身影。

据写字楼物业称:该公司是今年4月份搬来的,不过10月份开始就没人了,物业费也已经2个月没交了。

而对于前文提到的沃本与农垦集团的协议,经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营销中心核查,广西沃本公司提供的这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存在伪造情况,落款盖章为“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销售中心”,这一名称与公司名字不符,公司负责人签名也是伪造的。

11月9日,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与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无任何产权关系,非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广西沃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和合作关系,其任何行为,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予认可。

(图源:农垦集团官网)

既然合同的伪造的,养殖户们被骗的“保证金”要怎么办呢?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7户养殖户共同委托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的梁冀律师来代理案件,梁律师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在收集证据,希望能让警方对此事立案调查。

“我们姑且不论这个合同是否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他签了这个合同,从各种表现看,他就是没有要履行合同的表现。”

梁律师称,他是借着签订合同这个名义收取了保证金,又不退,我认为这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当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编辑:杨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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