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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头问题猪肉售出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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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4-10-25 16:28
  • 来源:华商报
从韩城、泾阳收购来生猪,不向当地申报检疫,却在咸阳渭城区找人开具检疫证明,拉回屠宰场后,派驻屠宰场的检疫员在没有检疫的情况下就出具准宰通知,导致95头问题猪肉流向市场,其中仅有28头因及时检出瘦肉精被销毁,其余全部售出无法追回。
昨日,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负责检疫的两名检疫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大汉屠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购员被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表示了悔意,希望从宽处理。一上午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定期宣判。
检方指控
95头问题猪是这样流向市场的
雁塔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2011年5月13日,世园会食品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设在西安南郊电视塔附近某超市的联合检测组在对入园猪肉例行检查时,对所抽两个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均呈阳性,西安市农委立即派员前往该超市采样4个,检测报告显示,有三个样品检出沙丁胺醇残留,该超市所购此次猪肉共56片,2068公斤,收购价为42600元,产自于西安市大汉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汉屠宰公司)。
第一关 收购
采购无耳标无检疫证明的猪 违法拉回屠宰场
经查,2011年5月12日,大汉屠宰公司采购员王某在韩城市金来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生猪65头,收购价为107445元,在该批生猪无畜禽标识(俗称猪耳标),未向当地动物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未取得当地畜牧兽医站开具的产地检疫检验即《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口蹄疫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将生猪拉回大汉屠宰场。
当日,该公司另一采购员刘某在泾阳县云阳镇公里村吕某等农户家中收购生猪30头,也未申报检疫及取得相关证明,并将生猪运至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畜牧兽医站。此间,王某电话告知刘某,让刘某到北杜镇畜牧兽医站找检疫员刘某民,补上在韩城所购生猪的部分检疫证明。
第二关 办证
兽医站检疫员未按规定检疫 异地给30头猪开50头的三证
刘某找到刘某民,刘某民在明知生猪产自泾阳且未检疫、未核实生猪数量和猪耳标的情况下,按刘某要求违法开具了50头生猪的3个证明。
之后,刘某将其所购生猪运回大汉屠宰场。大汉屠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平明知该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检验合格证》和畜禽标识,也未按规定对该批猪肉进行全面的瘦肉精检测,违法组织对这批生猪进行屠宰、销售,其生产出的猪肉经定量检测,含有瘦肉精—沙丁胺醇。
第三关 屠宰
动监所派驻屠宰场检疫员违规准宰给猪肉盖检疫合格章
据检察机关指控,西安市未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大汉屠宰场检疫员田某在当日的驻场同步检疫过程中,在没有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即按照前一段时间大汉屠宰场的屠宰量估算,开出70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交给屠宰场人员。到场之后,他也未查验登记猪耳标,对屠宰场未经检疫即将生猪卸车放入待宰圈、未按规定落实待宰生猪应静养12小时和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等问题不予纠正,也未认真核查当日屠宰数量,即根据刘某开具的50头生猪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给屠宰场出具了《准宰通知书》,同意对问题生猪进行屠宰。屠宰后,田某给每片猪肉加盖了检疫合格章,并给销往电视塔附近某超市的28头猪肉出具了《出县境检疫合格证》。当日,田某共开出98头猪肉的检疫合格证。
第四关 销售
28头猪肉发现瘦肉精被销毁 其余猪肉售出无法追回
销往超市的28头猪肉被发现含有瘦肉精后,田某才到屠宰场搜集了20多个猪耳标,从中选了两个填写在瘦肉精检测登记表上,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这两个猪耳标均不存在符合条件的信息。
证据显示,大汉屠宰场屠宰的该批次生猪实际共95头,其中在未央区向散户销售20头,在西三环欣桥批发市场销售45头,还有28头、2头分别销往电视塔附近某超市及另一超市。28头被检测出瘦肉精的猪肉已被全部销毁,其余猪肉因售出无法追回。去年7月至11月,王某平等5名涉案人员先后归案。
庭审现场
5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认罪
雁塔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刘某民作为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大汉屠宰公司、王某平、王某、刘某在收购、贩运、屠宰生猪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庭审中,5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承认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赴韩城采购65头生猪的王某说,猪源是朋友介绍的。“我错就错在没证就把猪拉回来了。”
作为咸阳市渭城区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工作人员,刘某民的职责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检疫。“没见到猪,也没检疫”,他说,50头猪的三证是朋友打电话让帮忙开的。
田某是未央区动监所检疫员,从2011年1月至5月被派驻大汉屠宰公司驻场检疫。他表示自己没有相关资质,“是领导指派的。”
大汉屠宰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平是未央宫街办某村党支部书记,他称该公司负责收购生猪的就是王某、刘某。当晚屠宰的95头猪全是二人当日收购的。
田某的辩护律师称,田某只是临时工,事发后立即被开除了,当月工资也没有拿到。他质疑此事只由田某负责是否公平。
    (编辑:曦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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