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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里掺猪肉?食客发不实信息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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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3-16 15:26
  • 来源:广州日报

因怀疑火锅城里的牛肉中掺了猪肉,谢某报警。然而,在警方对争议肉品做出鉴定结果之前,谢某便在朋友圈里发布了“火锅城牛肉掺假”的消息,并称已获警方认定,此消息被疯狂转载。火锅城老板罗某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法院经过两审,支持了罗某要求谢某删除侵权言论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事件:怀疑火锅城牛肉掺猪肉

 

罗某是一家火锅城的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晚,谢某与朋友到该火锅城就餐,其间,谢某怀疑火锅城所提供的牛肉中掺有猪肉,便向火锅城员工反映,双方发生争执。

 

由于各执一词,双方向樟木头派出所报案。警员到场后,现场对双方争议的肉品进行了烫煮测试,后又以肉眼方式进行了观察,不过没有现场对牛肉中是否掺有猪肉作出认定,让双方将牛肉封存,等待进一步鉴定。

 

可是当晚谢某就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信息,主要内容为火锅城在牛肉里掺了猪肉,警察到场认定确实如此,号召朋友们不要去这家店用餐,还“求转发”,并附上了该火锅城餐巾纸外包装和肉品的照片。

 

谢某的这则消息一经发布,便被许多网友转发。

 

此后,双方都没有再对争议的肉品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而谢某的这则消息经转发后,也被火锅城老板罗某看到了。气愤之下,罗某于2014年7月2日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某立即停止侵犯餐厅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谢某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散布的虚假言论及图片。罗某还诉请谢某要在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

 

判决:删不实言论公开道歉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侵害了罗某所经营的火锅城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一方面,谢某应当对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机诽谤诋毁;另一方面,谢某承认警察最终没有对牛肉中是否掺杂猪肉作出认定,故谢某在微信中称经警察到场认定是猪肉也有失实的成分。

 

法院在审查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谢某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之前,双方未对争议肉品进行鉴定,谢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也因未能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谢某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对其掺假主张不予采信。此外,谢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谢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的朋友圈信息,再向罗某公开赔礼道歉。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法官:维权有边界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注意消费维权的边界,否则维权就可能会变成侵权。

 

并且,朋友圈的信息发布者应当对在朋友圈所发布的言论负责,不能因为朋友圈有一定的私密性,就否定其言论的公众属性,如果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等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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