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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公布,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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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2-14 10:42
  • 来源:茂名日报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与预防、利用与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具体有哪些?

下面茂小布为你仔细划重点

总则

1政府部门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第十条提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划重点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品种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数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2政府部门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条例第十一条提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划重点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规划与预防

3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条例第十七条提到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划重点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规划

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到畜禽养殖场与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防治要求。

划重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利用与治理

5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的技术指导

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配套建设输送管网和水肥一体化设施。

划重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可以自行配套土地,或者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近消纳利用。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的消纳能力。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6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到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划重点

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禁止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到禁止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划重点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数量较大的,鼓励和支持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禁止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染疫畜禽、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通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委托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陆域发现病死畜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陆域发现病死畜禽数量较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8激励对象

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对以下对象进行激励。

划重点

奖励对象:

(一)粪污零排放的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粪污处理利用企业;

(三)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进行鼓励:

(一)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

(二)在污染严重区域实行综合治理,畜禽养殖者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法律责任

9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款规定,处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划重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

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划重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1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款…

条例第四十条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重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款

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处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处罚。

划重点

处罚规定: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在运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经处理排放的污水超过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3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款…

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划重点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

(三)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提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划重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畜禽养殖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区(县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是自我市2015年9月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并获得省批准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

我市是省畜禽养殖的重点地区。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规模大、发展快,2017年生猪出栏量达554.2万头,家禽出栏量达1.4亿只,在保障城乡畜禽产品供应、提高农民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对畜禽养殖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预防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科学解决畜禽养殖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经市委批准后把《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确定为我市2018年审议项目。在审议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多次立法座谈会,并多次向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同时利用茂名人大公众网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还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2018年10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政府职责、村(居)委职责、养殖者职责、专项资金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章规划与预防,对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养殖区域分区、集中养殖、环保设施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三章治理与利用,明确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要求,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三种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了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五章附则。

《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将为我市实现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茂名提供支持和保障。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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