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批复:现阶段饲料盐归农业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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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9-04 11:45
-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4〕7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对省盐务局、农业厅《关于明确饲料企业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规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理顺市场监管职责,严防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击食盐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农业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权限。
8月20日,省政府对省盐务局、农业厅《关于明确饲料企业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由省法制办就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法规适用问题提请国务院法制办予以明确,在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之前,由农业部门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市场监管职责,并与盐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防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击食盐市场。
据此,在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之前,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市场监管主体,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市场监管责任。
各地要依法依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流进和冲击食盐市场。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问责、依法追究、依法处理。
三、强化宣传和日常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宣传贯彻饲料行业管理新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仅限用于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少量物质,饲料企业采购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必须是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强化日常监管,督导企业提高法律和责任意识,如实记录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信息,确保来源去向可追溯。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与当地盐业部门建立相关信息互通机制。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三无”或不合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要依法严惩。发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进食盐市场的犯罪行为,要迅速将案件移送盐业部门查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9月2日
(编辑:曦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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