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注农险 广东应乘势而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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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6-01 17:21
- 来源:南方网
广东农业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农民购买力低得保险意识滞后,而应更多的到其保险意识滞后的背后是小面积种植户或少量养殖户作为市场的一般“理性人”,他们想到的是投保农业险所增加的边际成本大于其因投保农业险所增加的边际收益。他们是把保农业险定位于诸如储蓄那样的投资,而不是当作一种有力的保障。
于是,保险公司偃旗息鼓,惨淡经营或不再经营农险业务了,以至撤消农业保险机构和撤退农业保险人才。很多保险理论者了退出对广东农险的研究了。因此,小规模种植或养殖决定广东农民保险意识的滞后,制约着广东农险产品的供给是广东农险发展滞后的主要障碍。
政府支持力度是决定广东农业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农业风险具有普遍性、伴发性的不可抗性等特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宣传、展业、查险、定损、理赔难度大。如果按商业化操作农业险的话,保险公司不能制定高费率,却要支付高额的经营成本。况且原保险公司想通过“再保险”来分摊风险时,还要接受再保险公司比较高的费率才能分保甚至不能及时的分保。
与此同时,如果发生灾害,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处理不好还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制约期货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广东农业保险在 1993 年“大赔”之后,省政府于 1994 年终止了协议,农业险又由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了。而没有了政府的充分支持家险门口的经营举步维艰,很多保险公司都相继退出了农险领域,只有人保广东分公司一家经营农险产品中一些地方性的险种,而战线也在不断的收缩。
市场法规不完善是广东农险发展滞后的不可忽视因素
当前,广东保险经营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但保险市场的法规建设却落后于市场化进程,这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完全的暴露出来。其实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而制定的,而对政策性很强的农业险来说,并不能起至很好的指导作用。
然而,除了没有农业保险法出台外,广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保障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正常的运行,使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得以延续和完善。如:肇庆市云浮 1992 年建立的“生猪特定疫病保险制度到时了 2003 年,已实行十多年,经营经营结果是收支平衡,政府、保险公司得广大农民三方都满意。同时,由于无法可依,必须基于法制的监督并不能得到充分的执行,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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