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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权责清单及职能调整目录

  • 点击:
  • 日期:2015-04-01 15:12
  •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权责清单及职能调整目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精神,现将我厅权责清单及职能调整目录予以公开。

广东省农业厅权责清单。xls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调整目录。xls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3月30日

广东省农业厅权责清单(畜牧部分)

一、行政许可(2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3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三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兽药生产、经营者

工商部门备案

5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六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6

研制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审批

1.《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八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三条。

新兽药研制者

7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条。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8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核发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办理(新申请)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9号)第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换发)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五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

质检部门进行计量认证

16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

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的单位,不包括广东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2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

1.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企业

2.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3.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7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

8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5号)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初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

16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诊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的单位

三、行政处罚(8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 施 依 据

备注

4

有品种权侵权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6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7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五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8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五十九条。

四、行政强制(3项)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实 施 依 据

备 注

2

生产、经营、使用的假、劣兽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

查封、扣押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参照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省农业厅在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其他情形的行政强制由市、县农业部门实施。

五、行政给付(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备注

2

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保费省级财政补贴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3〕240号)。

3

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畜禽给予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8号)。

4

对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

5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三条。

六、行政检查(3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备注

1

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四条。

2

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五十六条。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5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2.《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条。

6

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进行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2号)第十二条。

7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8

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检查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2.《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09年)第二十一条。

9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农医发〔2011〕29号)。
2.《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方案》。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43号)。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

11

农业技术推广的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农业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1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条。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第三十条。

14

促进农业机械化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第十二条。

16

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九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条。
4.《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17

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五条。

19

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21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七条。

2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改)第十一条。

24

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年)第四条。

25

农民合作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26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第三条。

2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9号修订)第五条。

28

村务公开监督检查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1年)第二条。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30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3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七、行政指导(2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备注

1

指导全省动物免疫、动物检疫、动物防疫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3.《广东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机编〔2007〕1号)。

2

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和扑灭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机编〔2007〕1号)。

3

指导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第九条。

4

指导全省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5

指导农产品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二十条。

6

组织指导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科教兴农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7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改)第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8

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9

提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业现代化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8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9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20

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21

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八、行政确认(7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备注

2

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资格和经办区域确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3〕240号)。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考核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七条。

4

真假兽药GMP生产企业的确认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6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7

官方兽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九、其他(83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备注

1

畜禽屠宰管理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
2.《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2

种用、乳用动物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检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检查和延伸绩效管理

1.《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
2.《农业部2013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3.《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量化考评办法》。

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七条。

5

农业统计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核定农业统计数据,定期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6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7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试验和引进农机产品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财政资金补贴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第二十六条。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第三十三条。
3.《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8

指导、协调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农机跨区作业等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9

农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八十二条。

10

组织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复产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1

农业资源区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2

农业部建设项目管理(负责组织省内的农业投资主体向农业部申报中央投资项目,并且跟踪管理这些项目的下达、实施、验收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3

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4

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15

协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建设

16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17

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1.《省政府成立广东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指挥部》(粤农函〔2012〕646号 )。
2.《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18

发布病虫预报、预警

1.《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农字〔1993〕第1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19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控

1.《省政府成立广东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指挥部》(粤农函〔2012〕646号 )。
2.《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20

组织制定病虫测报技术规范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21

农药质量、农药残留监督检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四条。

24

组织制订禁用药物的检测方法及有关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5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及考核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七条。

26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27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28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29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确认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 )第八条。

30

备案管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32

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和监测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35

兽药、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验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36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安全与风险评估

37

开展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38

开展兽药新制剂、饲料新品种的技术审查、复核检验工作

39

畜牧业良种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40

畜禽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质量检测

41

畜禽遗传资源调查与保护

42

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3

拟定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六条。

44

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5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6

负责培育、保护、发展、指导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7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8

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49

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
5.《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9号修订)。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第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4

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5

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2.《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6

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7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58

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组织实施《纲要》中有关农业的部分)

《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现“九年大跨越”工作方案涉及省农业厅工作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农办〔2013〕174号)。

59

实施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决定中的内容(组织实施《粤东西北发展振兴决定》中有关农业的部分)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发展振兴的决定》。

60

地理标志登记初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第四条。

61

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鉴定、农业部农业科技成果奖励遴选与推荐、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遴选发布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62

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

63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十三条。

64

农作物主要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一条。

65

新农药与药械试验、示范和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68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第四条。

69

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农作物新品种生产示范和良种繁育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0

农作物高新技术及配套技术引进、集成、示范、和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2

负责搜集、引进、保存、展示国内外农业名优、珍稀品种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3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改革与发展新成果的宣传和综合展示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4

承担省政府和省农业系统农业展示会的组织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5

承担农业科技下乡宣传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6

组织农业文物的征集、典藏和陈列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7

开展兽药、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8

承担农机购置补贴类机具选型的技术评审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79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农机技术推广宣传工作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

80

兽药自由销售证明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81

农机安全监理证核发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第二条、第八条。

83

储备、调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十一条。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调整目录(畜牧部分)

一、行政许可(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八条。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处罚(176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处 理 决 定

备注

38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9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0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1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2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3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4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收缴标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9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0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1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2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的

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5年)第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1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2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3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4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或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5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6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7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8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六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9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0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1

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2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0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1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补办产品批准文号;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3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原料;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4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及原料,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6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7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法经营的产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8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9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代为销毁,企业承担费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0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1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罚款;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2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3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没收经营的兽药、用于生产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4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文件,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5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6

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警告,罚款,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7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8

生产、经营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9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0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1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2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警告,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3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4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罚款,或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5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7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8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0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1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罚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4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7 号)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5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6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7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8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9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0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1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2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3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收缴、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4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5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6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收缴、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7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警告;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8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且以上行为拒不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9

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警告;罚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0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警告;罚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警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2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的

罚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3

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5

开设动物诊疗场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警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警告;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7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8

动物诊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9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0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1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2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3

开设动物诊疗场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警告,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4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

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5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警告,责令停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6

违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8

生产、销售下列商品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五条、第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9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五条、第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0

生产、销售下列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五条、第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1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2

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吊销许可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4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六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5

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六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6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7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8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9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0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1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2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照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3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4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5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以下义务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76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

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六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三、行政强制(24项)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实 施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注

1

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十八条第三项。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

对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3

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其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回收,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4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弃置者承担

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5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兴办砖瓦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环境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搬迁,逾期不拆除或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或搬迁

限期拆除或搬迁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6

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封存或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7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8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的产品

监督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3

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查封、扣押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4

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查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5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查封、扣押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6

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7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乳产品的工具、设备

扣押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8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五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19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0

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3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隔离、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24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且拒不改正;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且拒不改正;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

代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编辑: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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