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要坚持“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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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8-25 09:08
- 来源:农业部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354号(农业水利类377号)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修订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对畜禽养殖企业来说,实施三产融合“大外包”,涉及到畜禽养殖用地政策问题。2007年,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关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用地政策。2010年、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一步作了修订完善。这些政策主要是坚持“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有关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同时,为了确保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这些政策坚持“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予以公告,以便约定土地的使用条件,按照有关用地标准使用土地。
此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2015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要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这个文件阐述了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且在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
二、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政策和监管机构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2014年和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进行了系统部署。2014年下半年,农业部专门下发了《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银监会会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2015年初,农业部召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座谈会,就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行深入研讨,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联合发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目前,农业部在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方面,也积极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工作。
银监会反映,2015年初,银监会进一步优化调整内部职能,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强化银行业针对“三农”、小微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此外,为强化农村金融工作,农业部财务司也已设立农业补贴与金融处,专门开展对农业补贴与金融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协调落实等工作。
三、关于PPP模式推广
财政部表示,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在宣传培训、制度建设、项目示范、政策支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着力构建一套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确保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促进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要求、制度体系和政策保障等。目前,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已在城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流域综合治理、垃圾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领域推出了一大批拟实施的PPP项目,总投资额约2万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会积极研究在农业农村领域推广PPP模式有关问题,促进“三农”现代化发展。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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