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处方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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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1-25 16:50
- 来源:农民日报
粤农函〔2014〕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
农业部颁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特别是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履行告知责任、组织专项清理整顿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宣传培训等有力措施,推动兽用处方药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兽药生产企业能按规定要求印制“兽用处方药”标识,兽药经营企业基本能做到张贴明显提示语和分类隔离摆放处方药,兽药使用单位基本了解兽用处方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配套不完善、执业兽医数量严重不足,个别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和经营、使用者“凭处方笺销售使用处方药”的意识淡薄等原因,凭执业兽医处方笺销售和使用处方药环节目前仍存在较大困难,普遍存在未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和使用处方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兽用处方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实施工作,切实做到领导、任务、责任“三落实”,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具体措施到位、务求实效到位“六到位”。
二、加强监管 落实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管理方式,将兽用处方药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监督兽药经营企业要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对处方药要分区分柜存放摆放,不能开架自选,店内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聘有已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凭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即可购买兽用处方药,无需凭兽医处方购买。
(二)严格实行处方药销售、使用记录制度。监督经营企业建立独立的处方药进货和销售记录,养殖场等使用单位要有处方药购买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休药期。
(三)抓大带小,逐步规范。督促辖区内规模大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企业认真执行处方药管理制度,凭处方笺买卖使用处方药,聘有已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除外。没有执业兽医的养殖场,现有的兽医经申请登记为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可购买、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处方药)。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地要加强对兽用处方药的管理和检查,对有条件实行处方药管理又不执行的依法进行处罚。避免存在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发生事故时被追责等问题和避免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
(五)进一步抓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对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辖区外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告知我厅。限期整改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继续违规的,要予以从重处罚。
三、加强宣传 做好服务
针对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数量不足的现状,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执业兽医,要加强对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兽医注册管理,为加强和完善兽用处方药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对广东、浙江的答复,目前执业兽医能够注册的单位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
对兽药经营企业自有的执业兽医注册,兽药经营企业可通过完善畜禽诊疗,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联合大客户成立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此外,还可以经申请登记为乡村兽医,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处方药),为养殖场提供服务。
四、加强沟通 及时反馈
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勤于总结经验,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下,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行之有效管理模式,并将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反馈我厅。
为方便各地监管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我厅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医处方笺的要求,制订了广东省兽医处方笺样式(见附件),供各地参考。
附件:
广东省兽医处方笺样式 |
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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