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环节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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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4-14 11:31
- 来源: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粤农函〔2015〕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农牧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兽药监管,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全省兽药抽检合格率为96.77%,比2013年提高1.18个百分点,全年未发生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了我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了养殖业健康发展。近期,媒体报道我省部分饮用水源地禽畜养殖滥用抗生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厅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分析畜禽使用抗生素情况,并立即组织开展核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兽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环节监管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用抗生素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指导,规范兽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用。各地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兽药使用单位宣传指导,强化兽药使用单位是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和《规范用药承诺书》落实到每个兽药使用单位,指导其合理使用兽药。
(一)规范饲料厂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督促饲料厂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仓库、进出库台账记录和饲料标签管理。指导饲料厂建立药物饲料添加剂进出库台账,对每一笔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库都要详细记录,包括:药物通用名称、批准文号、购进数量、生产日期、进仓日期、保质期、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结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用于生产饲料的品种与批号、领用人签名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规范饲料产品标识管理。商品饲料中所添加的药物饲料均为“药添字”批准文号,生产含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饲料标签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及注意事项。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字”文号的兽药产品,《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二中所列“兽药字”批准文号的产品,饲料厂可以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兽医处方要求代加工成含药饲料,但必须签订合同,并把合同分别报省农业厅和所在地市、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备查。
(三)规范畜禽养殖场(户)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畜禽养殖场(户)要有处方药购买使用记录,药物储存仓库及储存条件要符合药物的储存要求;养殖档案中要有完整的兽药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所用药物通用名称、用量、停药期等,禁止滥用兽药;直接与药物接触的包装物(如瓶、袋等)要集中妥善处理,减少药物对环境的污染。
(四)规范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抗生素类药物。动物诊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兽医处方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病历与处方笺,且病历档案要保存3年以上;医疗废弃物要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兽用处方药买卖记录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要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严格实行处方药销售记录制度,建立独立的处方药进货和销售记录。凭处方笺买卖处方药,聘有已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凭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即可购买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可购买、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处方药)。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农牧部门要结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再行动以及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加强对兽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农业部第2071号公告规定的情形,一律从重处罚。
(一)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农牧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监督整改到位,做到监管规范化,有依据、有档案、可溯源。建立兽药监督管理档案,切实做好《广东省兽药使用单位检查监督记录》,检查使用单位抗生素类药物是否来自合法兽药生产厂家,是否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检查用药记录是否完整。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滥用兽用抗生素类药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规使用抗生素的行为,重点查处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类药物的行为;违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假劣兽药的行为;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的行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在监管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径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反映。请于2015年6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工作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附件:兽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环节监管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4月7日
(联系人:于秋楠、黎晓仪,联系电话:020-37288189、37288287,电子邮箱:GDGSP2010@126.com)
抄送: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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