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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农药兽药执法专项检查

  • 点击:
  • 日期:2015-12-15 09:21
  •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农药兽药执法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等农资监管使用和监督执法,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农业厅决定从2015年12月中旬到2016年3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农药兽药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并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组成4个联合执法检查组,赴有关市对农药兽药执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在农药经营和使用的执法检查方面,主要检查农药经营企业(门店)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限用农药公告,所经营农药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销售的农药是否有条码或二维码等可追溯标识以及农药登记证号、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产品检验质量合格证,是否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是否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乡镇)销售本辖区无适用作物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是否在网上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高毒限用农药是否实行定点经营等。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方面,主要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是否生产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是否生产兽药标签违规产品,是否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经营假劣兽药,是否经营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本次督查采取交叉执法检查的方式,首先是县级组织自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辖区的农药经营企业(门店),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以及农业生产者是否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告知和承诺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条登记、自纠整改。其次是市级组织交叉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记录留存备查。省农业厅要求各市农业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县、乡镇执法监督人员联合开展农药兽药执法专项行动,并在省级层面加大重点督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链接:国家农药使用规定

国家农药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的10种农药

1、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 、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和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自2016年7月1日起,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4、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广东省农业厅编印

2015年10月

 
    (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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