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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

  • 点击:
  • 日期:2016-12-02 09:15
  • 来源:农业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农业部

                                  2016年11月28日

来源:农业部

    (编辑: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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