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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正式实施!100个试点名额,猪场可自愿报名

  • 点击:
  • 日期:2018-04-24 08:57
  • 来源:农业农村部

4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方案指出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在2018-2021年,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发布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减少使用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发布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

二、工作内容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兽药房,建立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有正确使用态度、了解使用方式,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二)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

(三)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加强养殖条件、种苗选择和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四)实施兽药使用追溯。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制定并执行本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实施计划。

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另行发布。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工作。2018年5月4日前,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工作;5月中旬前,农业农村部确定并下发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仪式;6月底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成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2.启动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2019年,组织开展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一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全年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启动实施第三批试点工作。2020年,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二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全年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4.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2021年,组织对第三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并全面总结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方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报名参加减量化试点行动。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兔、奶山羊等商品代畜禽养殖。

4.产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万只以上;生猪年出栏10万头以上;成母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奶山羊存栏 1000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未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一定功能的兽医室。

(三)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的完整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资料清单

(一)养殖场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2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制剂换算为原料药重量,单位为公斤);

(五)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微生态制剂、兽用疫苗、中兽药等产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

(六)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节选

来源:农业农村部

    (编辑: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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