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禁止从匈牙利进口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 点击:
- 日期:2018-05-23 09:32
-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18年5月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联合《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8年第35号),公告表示,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作出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5月7日
(编辑:瓶子)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阅读: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 |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