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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 点击:
  • 日期:2018-01-12 16:16
  • 来源:福建省农业信息网

闽农综〔2018〕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农业厅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并根据动物疫情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釆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

省农业厅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国务院或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授权),向社会发布I或II级疫情预警。全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市、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较大疫情或省农业厅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授权),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釆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迫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参照生猪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6.4技术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地区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5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根据农业部公告,联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暂停从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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