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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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8-15 14:32
-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8〕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日
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和《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以下简称《国家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按照《省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根据《省工作方案》,考核工作由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
(二)实地检查。次年2月15日前,由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等,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约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财政农业、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对辖区各县(市、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各地级以上市建立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与辖区县(市、区)政府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20分)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强化资金扶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畜牧大县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并结合推进工作需要,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助或扶持。
计分方法: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政策落实(10分)
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出台本市工作方案,强化整县推进,落实“一县一方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一场一策”;组织编制种养循环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沼气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计分方法: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各地级以上市编制或修订的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60%,2018年≥64%,2019年≥68%,2020年≥75%,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60%,2018年≥70%,2019年≥80%,2020年≥95%,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每有1个示范县未完成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只有1个示范县的市,示范县未达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市,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项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比上年度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比上年度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地级以上市财政投入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额度达到省级投入额度及以上的加2分。
4.取得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立项的,每个项目加1.5分。
5.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附件3:
概念解释
1.畜禽养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废弃物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等废弃物,不包含病死畜禽。考核重点为猪、牛、羊、鸡等品种,其他畜禽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2.猪当量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猪当量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3.规模养殖场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办法所指的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
4.大型规模养殖场
按照《国家考核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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