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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可操作性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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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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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可操作性应加强 《动物防疫法》是一部宏观性的法律,使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但是仍有一些微观性的问题没有明确,给具体执行者带来一定工作难度。 例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在实践中查到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也就不好查处,不能有效打击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因此,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对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办法加以完善或补充。 进一步明确一些《动物防疫法》中未下定义的名词,如经营、胴体的概念,人工饲养的或合法捕获的动物是否包括水产品,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是否就指动物防疫监督员等。 对动物防疫经费及疫情处理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人员工资及执法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开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过去由于检疫员、监督员着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执法标志不明显,不仅缺乏严肃性,而且执法人员挨打受骂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统一着装,就不能显示《动物防疫法》的威严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制疫强化管理就会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难以达到的预期目的和效果。因此,建议确定全国统一的检疫员、监督员执法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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